最新!廣東廣寧縣一交警隊長兒子酒駕撞傷醫生逃逸被逮捕,指使他人作偽證,多名公職人員與其繼父被立案調查

2020-08-18 西南商報

廣東肇慶市廣寧縣一交警中隊長的兒子梁某勇,酒後駕車撞傷女醫生逃逸案件發生後,肇慶市組成聯合調查組迅速介入調查。在廣東省肇慶市聯合調查組宣布介入兩個多月後最新進展。今日(8月18日),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稱,梁某勇指使他人作偽證被逮捕,捲入此案的一名鑑定人被立案偵查,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綜合中隊中隊長梁某淦(梁某勇繼父)、當時分管交警工作的廣寧縣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廣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某明等公職人員涉嫌違規幹預案件查辦,已被立案審查調查。

昨日我們發布《》詳細表示了當時的情況。

2019年1月11日晚上8:30左右,廣東省肇慶市廣寧縣人民醫院49歲的醫生程海某像往常一樣飯後出去散步,被一輛疾馳而來的小車撞倒在地,隨後肇事司機駕車逃離現場。

程某群(化名)醫生生前照。家屬供圖

程某群受傷後,市民立即報警求助,並把她送往附近的廣寧縣人民醫院搶救,因傷情嚴重,她被轉到廣州華僑醫院繼續救治。

程某群的姐姐陳女士告訴記者,事後妹妹相繼做了3次開顱手術,第一次從早上6:30直到下午4:38才結束,在廣州華僑醫院做了5次穿刺手術,全身有11處骨折,有些甚至是粉碎性骨折,因腦部做了多次手術,造成嚴重的腦神經損傷。 案發後不久,25歲的肇事司機梁某勇被抓獲歸案。

2019年3月18日,廣寧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梁某勇擔全責,程海群不擔責。

後來,相關部門對程海群作了2次鑑定,第一次系輕傷,第二次為重傷一級。

同年12月,廣寧縣檢察院審理認為,梁某勇因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並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他不起訴。

2020年5月3日,程海群因病去世。

5月8日晚,廣寧縣委政法委曾發布情況通報,近日,該委發現有一題為《曝光:廣東廣寧縣交警隊長兒子酒駕逃逸致人死亡逍遙法外》的帖子在網上傳播,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通報稱,該委高度重視,迅速牽頭組織縣紀委、縣司法局等部門開展調查處理,核實所反映情況,澄清事實,還原真相,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5月10日,廣東省肇慶市廣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再發布廣寧縣梁某勇交通肇事案情況通報。

通報稱,針對近日網絡流傳的「廣寧縣梁某勇駕車肇事逃逸」帖文,廣寧縣相關部門經核查,梁某勇(廣寧縣公安交警大隊綜合中隊長兒子)於2019年1月11日20時許駕車與橫過馬路的行人程某群發生碰撞後駕車逃逸。警方經連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並進行酒精檢測,結果酒精含量為0mg/100ml。

通報還稱鑑於肇事者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事後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醫療等費用,獲得被害人丈夫諒解並出具諒解書,依照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程某群因白血病惡化死亡。

對此,姐姐陳女士否認了這個說法,她認為妹妹是因腦傷發作去世的。

程海群醫生生前照片。家屬供圖

而後,肇慶市紀委監委、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深入調查梁某勇交通肇事一案

肇慶市檢察院根據案情需要,還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對程海群進行了第三次鑑定。

公安機關經調查作出事故認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傷情鑑定,程某群為重傷一級,廣寧縣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後移送廣寧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廣寧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梁某勇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鑑於其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事後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醫療等費用,獲得被害人丈夫諒解並出具諒解書,依照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2020年5月3日,程某群因白血病惡化死亡。

2020年8月7日,肇慶市檢察院的一份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稱,原申訴人即此案被害人程海群,家住廣東省廣寧縣南街鎮,於2020年5月3日死亡。另外的申訴人有她的兒子和姐姐陳女士,被申訴人即此案被不起訴人梁某勇,住廣東省廣寧縣南街鎮。

原申訴人程海群不服廣寧縣檢察院的那個不起訴決定,於2019年12月11日向肇慶市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追究梁某勇的刑事責任。該院於2020年2月10日立案複查,因案情疑難、複雜,5月10日延長審查期限。後因程海群死亡,根據她兒子和姐姐的申請,該院變更申訴人。

肇慶市檢察院複查查明,2019年1月11 日晚7時左右,梁某勇與梁某兵、梁某運、林某千、梁某傑、李某飛等人在廣寧縣南街鎮明湖飯店吃飯,期間梁某勇飲了酒。飯後他駕駛一輛黑色本田轎車離開飯店,當晚8:28左右,梁某勇駕車行至廣寧縣南街鎮環城西路都巷村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程海群發生碰撞,造成對方倒地受傷的交通事故。

第二次傷情鑑定人梁某權被拘留。

事故發生後,梁某勇駕車逃離現場,於次日被偵緝歸案,經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零,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梁某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5月7日,當地警方委託廣東謹正司法鑑定中心對被害人程海群進行傷情鑑定,鑑定意見為輕傷一級。程海群不服申請重新鑑定,警方根據被害人及其家屬意見,於2019年9月9日委託廣東德勝臨床司法鑑定所重新鑑定,鑑定意見為重傷一級。

因案件主要證據存在明顯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為查明案件事實,在複查期間肇慶市檢察院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對程海群的損傷程度以及死亡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進行鑑定。

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於2020年6月6日召開公開聽證會,組織多學科專家進行會診,於同年7月29日作出鑑定意見稱,程海群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外傷與她的死亡結果無直接因果關係,但存在不利影響(輕微因素)。

肇慶市檢察院複查認為,此案雖有證據證明梁某勇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但因其肇事後逃逸,而歸案後未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複查中已不具備重新檢驗的條件,無法證明他達到醉酒的標準,因此不能認定他有危險駕駛行為。

同時認為,廣東德勝臨床司法鑑定所在對程海群進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過程中,其鑑定程序、檢驗方法、分析論證均存在重大瑕疵,其作出的重傷一級鑑定意見不具備客觀性、合法性,應不予採信。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的鑑定程序、鑑定方法、分析論證符合法醫鑑定規程和技術規範,其鑑定意見具備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應予採信。

梁某勇雖然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導致被害人程海群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並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嚴重後果,不符合相關規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肇慶市檢察院認為,廣寧縣檢察院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證據發生變化,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該院決定變更廣寧縣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最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對梁某勇作出不起訴決定。

8月18日,廣東肇慶市委宣傳部官方微信再通報「梁某勇肇事案」。通報稱,梁某勇飲酒後駕駛車輛肇事逃逸並指使他人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已被逮捕。

肇慶市聯合調查組通報

通報表示,鑑於該案先後兩份傷情鑑定意見存在較大差異,肇慶市檢察院依法委託國家級鑑定機構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重新鑑定。經鑑定,被害人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外傷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但存在輕微因素的不利影響。另,調查核實發現,第二次傷情鑑定過程中,鑑定人梁某權受人請託,違反規定出具了「重傷一級」的鑑定意見,涉嫌作偽證被立案偵查。因該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傷以上損害,梁某勇的行為依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肇慶市檢察院決定變更廣寧縣檢察院酌定不起訴決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綜合中隊中隊長梁某淦(梁某勇繼父)、當時分管交警工作的廣寧縣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廣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某明等公職人員涉嫌違規幹預案件查辦,已被立案審查調查。

西南商報源點新聞記者 李祥 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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