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美國電視劇作品實質性相似判斷標準
趙林翔 阮開欣
編者按
在版權糾紛中,國內外普遍公認的版權侵權判定方法為「接觸+實質性相似」。然而,如何判斷實質性相似,業界意見不一,這也是相關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近日,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一起訴訟案中,對實質性相似的判斷進行了釋義。本文對該案進行了解讀,希望對讀者有所裨益。
版權侵權中的實質性相似認定一直是理論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不久前,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就坦斯利起訴丹尼爾案維持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的電視劇與原告的電視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沒有侵犯原告的版權。該案引起較大反響,也為我國法院審理類似的版權侵權案件提供了借鑑。
原告坦斯利於2005年創作了一部三集的自編自導自演的電視試播劇《奶油》,講述了一位非裔美國人經營一家hip-hop唱片公司的故事。2008年,坦斯利參加了一項由大費城影視辦公室舉辦的「費城推薦會」活動。期間,坦斯利與作為評委之一的丹尼爾單獨會面談及《奶油》的劇作,坦斯利向對該劇極為感興趣的丹尼爾提供了一張包含該劇的DVD光碟及一份劇作腳本。2015年,丹尼爾創作了一部新劇《帝國》,該劇講述了一位非裔美國人經營一家音樂唱片公司的故事,在福克斯電視臺播放。坦斯利隨即起訴丹尼爾侵權,但地方法院認為兩部劇作缺乏實質性相似,駁回起訴。原告提起上訴,美國聯邦第三巡迴法院支持了地方法院判決,並就兩劇的實質性相似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何為實質性相似?
理解實質性相似需要回到其在版權侵權判斷中的具體定位。筆者認為,首先,構成版權侵權需要存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其次,需要存在他人未經許可對該作品實施受版權約束的行為。為證明後者,即他人的侵權行為,美國判例法發展出實際複製和實質性盜用兩步測試法。
在第一步實際複製測試法中,由於通常情況下難以找尋直接證據舉證實際複製行為,因此原告多會用被告曾接觸權利人作品或存在接觸原告作品的機會以及兩作品存在相似性這兩個證據組成的證據鏈作為間接證據,以此證明實際複製行為。然而,這裡的兩作品「相似」與第二步實質性盜用測試法中的實質性相似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這裡的「相似」可以是作品的任何部分的相似,僅用來證明被告存在實際複製的行為。然而有實際複製的行為並不代表受版權法約束,該複製行為的結果還需達到第二步實質性盜用的程度。例如行為人僅僅抄襲標題或者利用權利人作品中的公有領域元素,很難構成版權侵權。
為此,費舍爾法官將第一步中的「相似」稱為「證明力相似」,實質性相似僅指權利人作品中有獨創性部分的相似,對於不受版權保護的表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在我國,「證明力相似」的證據要求直接併入了實質性相似討論,於是就有了「接觸+實質性相似」的侵權認定標準。
此外,基於「思想表達二分法」,這裡的實質性相似無法包含不受保護的思想層面的相似。當然,實質性相似也不僅僅限於具體到字面意義上的相似,還包括具體故事情節、人物特定歷史背景等抽象思想的表達內容上的相似。
需要指出的是,實質性相似的判斷與相似內容在被告作品中所佔的比例無關。即使抄襲的內容僅佔侵權作品的極小部分,但只要抄襲的內容能讓人感知到其來源於權利人作品的具有獨創性內容,就構成實質性相似。
判斷方法是什麼?
明確了實質性相似的基本內容和判斷標準後,法官需要遵循一定的判斷方法來認定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美國的判例法發展出了種類繁多的判斷路徑,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類型是由漢德法官在尼克爾斯訴環球電影公司案中提出的抽象概括法。該方法的邏輯是將作品抽象出多個層次。隨著越來越多的情節被過濾,對作品內容的表達會越來越抽象,直到越過某個界限,表達成為思想,不再受到版權保護。繼而判例法發展出「抽象—過濾—對比」三步法的判斷方法,先將作品逐層抽象,再過濾出不受版權保護的部分,例如對於戲劇作品,依據場景原則排除通用場景,利用混同原則和有限表達原則排除根據某一思想可預料的情節元素。最後對剩餘受保護的表達部分進行逐一比對,判斷相似部分的質和量是否達到實質性相似程度。
與此相對應的是,另一種判斷方法不急於將完整的作品拆分成一塊一塊的部分,而更偏向於從作品的整體角度進行比對。較為典型的是整體概念和感覺測試法。該比對方法認為,有獨創性的組合和編排也受到版權保護,而這恰恰是抽象概括法所忽視的部分,其在過濾環節已將這些排除在外。因此,該方法強調依據作品的整體概念和感覺判斷兩個作品是否達到實質性相似程度。此外,普通觀眾測試法也強調類似的立場,認為應從普通觀察者角度判斷兩個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兩種判斷實質性相似的思路截然不同,最後導致的判斷結果也往往相差甚遠:對於抽象概括法及其衍生出的三步測試法而言,由於其偏向將作品拆分,逐一對比,進而忽略了部分可保護的獨創性內容,使得法律保護範圍縮小,侵權的實質性相似更難構成。對於後一種從作品整體出發的思路,由於整體感知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受到非作者獨創性部分內容的影響,尤其是對於非獨創性的表達部分佔比較大的情形,因此容易導致擴張保護的結果,侵權的實質性相似要件較易構成。
針對這兩類判斷方法如何適用,我國眾說紛紜,有的觀點主張依據作品類型區分適用,有的觀點主張依據作品的獨創性高低區分適用。該案主審的費舍爾法官對此問題亦予以明確,認為要解決實質性相似這一事實判斷問題,需要回歸最為基礎的方法,即從普通觀眾的視角考慮涉嫌侵權作品有無抄襲權利人的作品中受保護的表達部分,其他具體的判斷方法僅僅是輔助這個基本標準得出正確結論的工具。因此,在判斷實質性相似問題時,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綜合運用各種判斷方法,但最終應以普通觀眾測試法為最終判斷標準。
如何實際性應用?
具體到該案的影視劇作品,法院首先指出,最為抽象的單獨的人物設定本身,該案中的「非裔美國男性、唱片公司總裁」等是思想,不受版權保護,除非該人物設定有統一的、鮮明的個性特徵。接下來,法院對兩部作品進行逐層抽象,得到整個劇作塑造的主角形象、故事發生的具體背景以及故事主線,並從這三個層面對兩部作品進行整體性的對比分析。
在主角塑造方面,《奶油》主角溫斯頓並非音樂家,其經營的大巴拉唱片公司是運營狀況不佳的小公司,辦公設施老舊殘缺;而《帝國》主角盧修斯經營的帝國娛樂則是一家龐大的集團公司,盧修斯生活奢華,是極富天賦的藝術家名流,二者相差甚遠。
在故事背景方面,《奶油》對於主角溫斯頓的過往很少涉及,僅僅在劇作中透露他和一名女子生了兩個孩子,並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隱瞞自己的身份。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帝國》中對主角盧修斯的成長過往以閃回的方式生動描繪,並將這一部分作為電視劇中的核心戲劇元素。
依據以上兩個方面,法院認為,兩部作品的人物設定即使有相似的身份定位,從普通觀眾的視角來看,也很難構成相似性。
在故事主線方面,法院通過逐集概括分析得出結論,《奶油》一劇的劇情絕大多數圍繞著主角溫斯頓被傳染的疾病展開,這些問題在《帝國》一作中均未涉及;《帝國》主要聚焦於盧修斯在三個兒子中選擇企業繼承人問題等,這些在《奶油》中沒有涉及。原告試圖通過對具體情節的細節對比強調兩作品存在相似之處,即主角均在某一集被診斷出患有疾病,這一情節對於普通觀眾而言也僅僅是偶然相似。
該案中,法院對劇作結合了多種判斷實質性相似的方法,綜合考量,並以普通觀眾測試法為最終標準。筆者認為,這一判斷思路既具備了可普及性的優點,不限於具體作品類型,又實現了謹慎認定、鼓勵創新的精神,同時也可與程序法上的證明規則相互呼應。在我國當前沒有明確規範對實質性相似的認定規則、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的情形下,該案的審理思路具有較好的借鑑意義。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責編:龔霏菲、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