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啥啥不行,收錢第一名。」不久前,寧波鎮海某小區的業主就搞了這樣一面錦旗贈給了他們的物業,字裡行間極盡諷刺。的確,總有業主抱怨他們已經繳納了物業費,但要麼這裡損壞不修,要麼那裡垃圾不掃,為何物業總不能讓人滿意?其實,搞懂物業費到底是做什麼用的,非常重要!
小區不維護,業主很受傷
最近,家住杭州的陳阿姨的新家剛裝修完,便高高興興地搬了進去。由於小區的活動室裡可以打桌球,熱愛運動的陳阿姨幾乎每天都會和老伴來上兩拍。可沒想到的是,一次打球的過程中桌球桌突然坍塌,躲閃不及的她,腳趾被狠狠砸傷。經過醫院的檢查得知,陳阿姨的左腳三處骨折,手術需要花費近萬元。在她看來,這完全是因為物業維護不及時導致的。
「舊傷沒好又添新傷!唉!太揪心了!」與陳阿姨一樣「很受傷」的,還有家住吉林長春的張先生,因為小區路燈不亮,他已經兩次摔傷,每次回家都只能借著一樓住戶家的燈透出來的微弱的光亮一路摸黑,讓人提心弔膽。
我們常說的物業費又稱物業管理服務費或物業管理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而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與以上兩個案例相似的情況,在我們生活中或多或少都聽說過。所以,業主交了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在提供服務的同時,也要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義務的要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交了物業費也並非事事都管
應該來說,法律給業主的支持還是相當給力的。但是很多居民對物業費的認知都有一個誤區,認為物業費裡什麼都包含,只要交了物業費,小區物業就該啥都管。其實,並非如此!不認清楚狀況可能會產生糾紛,自討沒趣。
物業費包含9大方面:物業管理區域的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的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的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小區物業提供的是公共服務,服務範圍是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設備,而這三種維修是不包含在物業費中的:
住宅內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比如居民家裡的電燈壞了、水龍頭壞了、馬桶堵了等,如果小區物業提供了維修,是應當收費的;因建築質量導致的種種問題而產生的費用,如房屋有滲水、漏水、裂縫等問題,也是不歸小區物業管,但應當向他們進行反映;小區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費用,這筆錢需要廣大業主提出申請維修基金來解決,如維修基金不夠,那需要廣大業主共同承擔。
最後,應當注意一點,該交的物業費一定要交,對逾期不交物業費的業主,也有相關條例制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