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規範公辦、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行為

2021-01-10 衡水發布

我市規範公辦、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行為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日前,市發改委下發《關於進一步明確學校教育收費有關政策的提醒告誡函》(以下簡稱提醒函),要求增強收費政策透明度,切實治理亂收費。

《提醒函》指出,全市各公辦高中學校要嚴格執行《關於制定全市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的通知》(衡發改價格〔2019〕279號)和《關於全市公辦普通高中住宿費標準轉正的通知》(衡價費管〔2018〕26號)文件政策,依據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突破。代收費、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有關規定要嚴格按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價行費[2012]19號)規定執行。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省級價格、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地和學校不得擅自增加和改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堅持自願、非營利性原則,嚴格按規定和程序辦理。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學費、住宿費一併收取。

各公辦中小學要嚴格收費行為管理,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學生因轉學、退學需退還所交納費用,凡是符合退費相關規定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退還或少退應退費用。加強收費公示工作,學校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文件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增強收費工作的透明度。落實學費減免政策,高中學校每年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經費,專項用於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確保每一名學生不因貧困而失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專科以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確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應遵循公益性原則。實行自主定價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必須保持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價格調整周期一般不少於兩年(短期培訓除外),一次提價幅度一般不得超過30%。民辦學校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應在實施前30日,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及官方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來源:衡水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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