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部門發文規範中小學收費:公辦學校按學期收費 不得變相強制家長捐資贊助!

2020-08-25 汕頭政務發布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小學校的收費管理,維護中小學收費秩序和社會安定,近日,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汕頭市教育局、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小學收費管理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

教育收費涉及千家萬戶,直接關係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的公平、穩定、和諧。《通知》明確,各級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當前規範教育收費重要性的認識,採取措施,加強教育收費行為的監管,堅決治理各種亂收費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肅查處,切實維護我市的教育收費秩序。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規定的中小學收費項目和標準。各級中小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嚴格按批准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不得違規亂收費。各級中小學校必須認真落實好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學校所有經批准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學校要通過網絡、公示欄、公示牆、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將教育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向學生及家長和社會公開,同時在招生簡章註明,並隨錄取通知書寄送。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或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以及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並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

針對市民關注的「學費收費」問題,《通知》明確提出,各級中小學校學費的收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公辦學校應按學期收費,民辦學校可以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但不得跨學年收費。學校不得以錄取學生為由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家長捐資、贊助,將捐資、贊助與招生入學掛鈎,也不得自立名目將贊助費作為收費項目。各級中小學校辦理退費手續應嚴格按照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財函〔2020〕4號)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4號)的規定執行,主動做好相關教育收費政策的解釋工作。

針對「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問題,《通知》明確,各級中小學校要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收費政策,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堅持非盈利和學生自願原則。服務性收費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及家長,據實結算;學校要定期向學生及家長公布收費收支清單,接受家長監督。代收費可採取集中預收和期末結算的方式,在規定的項目範圍內按學生實際需要據實確定代收費項目;每學期末,學校應向學生及家長公布代收費收支清單。

此外,《通知》也明確了一系列嚴禁學校收取的費用。各地要嚴格遵守教育收費紀律,嚴格落實國家對各級各類學校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管理規定,不得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疇內應免費提供服務的事項、國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向學生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在軍訓期間(含學工學農)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不得強制學生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刊雜誌,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和其他任何費用。

來源:汕頭橄欖臺,編輯: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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