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5月7日,記者從太原市教育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強太原市民辦中小學校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太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行為的通知》,對民辦中小學的收費時間及相應的公示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各民辦學校要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按照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代收費以及經營服務性收費。其中:按學期收取費用的學校要在本學期開學後收取;按學年收取費用的學校要在本學年結束時開始收取下一學年費用,不得早於8月;對新錄取的學生要在下達《錄取通知書》後開始收取費用;不得提前收取或跨學年預收。
各民辦學校應通過學校門戶網站、學校微信公眾號、公示欄、公示牌等,逐項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時間、價格舉報電話(0351-12315)等內容,嚴禁學校捆綁費用進行宣傳並強制收取。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市場監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部門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指導與監督,引導學校建立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亂收費行為,將通過媒體進行公開曝光並嚴肅查處。(嶽娟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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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太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