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案(五)》熱點問題解讀

2020-12-17 求是網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與時俱進是憲法發展的必然要求。縱觀世界各國,都適時地對各自國家的憲法進行過修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繼續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並寫入黨章,並提出憲法修改建議。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憲法修正案(五)》)。此次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有力的憲法保障。

  一、《憲法修正案(五)》堅持的修改原則

  一是堅持黨對憲法修改的領導。東西南北中,黨政軍民學,黨是領導一切的。我黨自建黨之初就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堅持黨的領導就是堅持廣大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就是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核心和統帥的地位。法律服務於政治,政治正確是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根本遵循。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是我國政治的代言人和領路人。我們必須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和「四個自信」,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是嚴格依法按程序推進憲法修改。縱觀我國曆次憲法修改實踐,都是在黨內先形成憲法修改的共識,形成建議草案,經黨中央全會審議和通過後再形成修正案草案,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和通過。歷史證明,這種修憲方式為我國憲法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但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很多行之有效的黨的政策在實踐中一步步檢驗進而才有上升為法律的可能性。共產黨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哪些需要進一步上升為法律,其最了解,也最具有發言權。我國現行的修憲機制是在憲法第64條精神的指導下結合我國修憲的實踐形成的,歷史證明是合乎我國國情的,是行之有效的,我們必須一以貫之。

  三是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列寧同志說過,「《憲法》是寫滿人民權利的紙」。如何維護好人民的權利,是憲法的重要任務。這就要求在憲法修改中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民主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共同追求,既要體現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又要關心少數人的利益,防止多數人的暴政。這就要求我們在憲法修改中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憲法關於全國人大代表的組成中做到每個民族不管人數多寡必須要有代表,這充分保證了人員組成的廣泛性。充分和廣泛的必然要求就是在憲法修改草案的形成至表決的各個階段廣泛徵求各界人士的意見。在建議草案的形成過程中,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共提交書面報告118份,提出修改意見2639條。黨內反饋書面報告118份,提出修改意見230條。黨外人士提交書面發言稿10份,黨委負責同志、智庫和專家學者、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負責同志提交書面材料52份。在表決階段以2958張贊成票、2張反對票、3張棄權票和1張無效票的結果高票通過,體現了憲法修改達成的廣泛共識。

  四是堅持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法律的部分修改是國際通行慣例,也是法律的本質要求。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理應堅持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則。我國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實施以來的歷次修改都堅持了對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實踐證明成熟、具有廣泛共識、需要在憲法上予以體現和規範、非改不可的,才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和對不成熟、有爭議、有待進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及對可改可不改、可以通過有關法律或者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原則上不作修改的原則。這既保證了憲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維護了憲法的權威。

  二、關於《憲法修正案(五)》幾個重要問題的說明

  一是正確認識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入憲的意義。此次修改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意義重大。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從憲法修改的發展脈絡來看,我國憲法在1999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將鄧小平理論,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這些都是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指導思想,將歷代重要領導集體的理論成果寫入憲法是我國憲法修改的慣例。此次將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是符合歷史邏輯的,是指導思想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是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此次將「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一字之差體現了黨對治國理政認識的不斷深化。法制是靜態的,法治則是動態的過程。法治建設包含三個層次:首先是一套形式上完備的制度體系,即法制。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我們已經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奠定了制度基礎。其次,法治還應該是良法之治,我們在建章立制的同時,不但應該注重法律的道德層面的優良,還要確保法律能夠有效運行。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無法運行的法律只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文字。再次,要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合憲性審查以憲法制度的形式確立下來,既進一步加強了憲法的權威,又為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此外,此次修改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意義在於,其有利於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也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

  三是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歷史證明,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會有亡黨亡國之虞。在井岡山鬥爭時期,軍隊不斷潰敗,毛澤東同志在三灣村進行了著名的「三灣改編」,確立了黨指揮槍、支部建在連上的建軍原則,正是這次改編確定了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挽救了中國革命。此外,東歐劇變、蘇聯解體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執政黨實行政治多元化、贊成多黨制、放棄了共產黨的領導權所導致的。黨大還是法大本身是一個偽命題,兩者同等重要。黨是引領者,是火車頭,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動力;法則是火車軌道,黨要在法治的軌道內運行,確保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此次修改在憲法序言的基礎上在正文中進一步明確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地位,明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這有利於強化各族人民對黨的領導意識和對黨的認同。在這片廣袤的土地上,在擁有全世界最多人口的國家,要集中力量辦大事,要保證黨的政策切實落地,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西方多黨制導致的互相攻訐、政策難以落地值得我們警醒。也正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國的各項事業才不斷推向前進,走在世界前列。

  四是修改國家主席任期規定。此次憲法修改刪除了關於國家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之所以作出這種修改,首先是因為黨的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均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而且當初憲法制定時黨的總書記、軍委主席和國家主席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現在則不同。刪除既保持了形式的一致,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其次,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大多是根據全國人大決定行使相關職權,在國際事務中也主要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等,僅具有符號上的象徵意義。再次,此種修改並不會導致有些人認為的無限任期的結果。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必須年滿45周歲,這只是擁有被選舉的資格,而且根據以往經驗,歷任國家主席在任職時都在50周歲以上。雖然憲法未規定卸任的年齡限制,但是政治局常委任職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而國家主席必須具有政治局常委的身份,這就客觀上起到了限制,這也直接反駁了外界關於國家主席終身制的偽命題。

  (作者單位: 自治區黨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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