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最近遇到了這樣的一件事情,他家的土地因為高鐵的建設要被徵收了,但是現在徵收補償極不合理,徵收的相關信息和文件也沒有公示,於是小李就申請了自己家所在地塊項目政府信息公開,但是政府部門卻要小李提供具體的項目名稱和文件編號,相關項目都沒有進行公開,老百姓怎麼獲取項目名稱和文件編號呢?政府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也就是說,申請人只需要提供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特徵性描述就可以了,小李按照地塊申請具體的項目信息,政府部門就可以對項目及其批准文件進行查找檢索,同時,在行政機關並沒有公布項目名稱和文件編號,申請人也就根本沒有辦法知道項目名稱和文件編號,就沒有辦法提供項目名稱。退即便需要項目名稱,根據法律規定,政府也應當告訴小李如何獲得項目名稱和文件編號,以及相應的政機關名稱和聯繫方式。
綜上,政府的這種做法在無形中增加了申請人的義務,因此,小李可以選擇進行複議也可以選擇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