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了徵地拆遷,沒有徵收公告怎麼辦?徵收方的徵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這些問題困擾著很多被徵收人,不知道自己到底應當怎麼做才是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專業諮詢時,很多徵地拆遷律師都會建議大家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徵地拆遷的主體是國家相關的行政機關,而政府是有信息公開義務的,徵收拆遷信息自然也是公開的範圍,尤其是徵地拆遷中的部分文件和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公開內容,如果不公開,公民有權申請信息公開。只要是與合法徵收相關的文件都可以申請政府公開,即從立項到徵收再到執行等階段的相關信息均可申請。如:相關立項申請和批覆文件;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 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拆遷公告;拆遷實施方案;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項目預審意見;土地確權;用地批准文件;徵地公告;徵地批覆文件等。
但是普通公民對具體的信息公開不是很了解, 以致於徵收維權總是過於迷茫。而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也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當接受被徵收人的委託後,律師總是會先走信息公開程序,但很多被徵收人卻認為只有起訴才是走法律途徑維權,才是律師應該要做的事情,而信息公開只是律師在敷衍大家,不務正業。這裡必須要告訴大家的是,「信息公開」這一程序的存在於拆遷維權有著很強的必要性。
一、信息公開是獲取證據的首要及重要方式
涉及土地及房屋徵收相關的政府信息,屬於政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中有闡述。
徵收拆遷本身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工作,有著極其複雜的過程,並且涉及著難以理清的人物關係和事務關係。因此,律師在接收這個案件後,第一步就是去縷清拆遷中的各種法律關係是否正確、拆遷所有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的執行到位等,這一目的首先需要通過信息公開來達成。而申請信息公開的過程,也是律師獲取與收集證據的過程,更是在為後期的訴訟維權打好成功的基礎。
信息公開是被拆遷人獲取信息的一種途徑和維權方法,即便不是委託律師,被拆遷人自身也要學會使用「信息公開」。
關於如何申請信息公開,根據規定,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信息公開是在提醒拆遷方,督促談判
很多時候被徵收人請律師維權,訴訟並不是最終目的,其真實目的是能夠達成合理補償這一訴求。
走信息公開程序無疑是維權的第一步,而當我們通過這一法律途徑去了解各種拆遷信息時,其實也是在給徵收方發出一個信號——此時的被徵收人並不是軟弱好欺的,更不是好惹的,而有著法律的堅硬後盾,徵收方不再能為所欲為,一些不合法的行為也將無處遁形。這能給徵收方敲響一記警鐘。那麼,這從某種方面來看,也是能夠幫助大家完成目的的。
要知道,很多人認為徵地拆遷維權難,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被徵收人與行政機關對抗,本身就是處於一個弱勢與被動地位。因此,要想使不公平的補償趨向於合理,一個重要前提就是雙方先處於平等地位。通過合法的方式給對方敲響一個警鐘,同時也能抬高被拆遷人自身談判的地位。
因此,信息公開程序這種不太強硬卻有著法律影子的打法,給對方了一個思考的時間與空間,也給了雙方一個緩和的機會,促使談判的重啟。
信息公開是獲取拆遷信息的主要途徑,是維護被徵收人權益的重要途徑。為了達成被徵收人的訴求,律師必然要對徵收拆遷的實際情況做一個全面的調查與了解。但實踐中,很多地方並不會主動公開一些拆遷信息,尤其是一些對徵收方自身來說不利的信息,這時申請信息公開就顯得尤為重要。走好信息公開這個專業的法律程序,無疑能為後續的維權奠定基礎乃至是鋪平道路。
被徵收人總是在追問律師,怎麼還不啟動訴訟程序,老把起訴掛嘴邊。但是所謂「起訴」並不是一紙訴狀就能解決,需要律師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尤其是要找尋出各種關聯性證據,組成一條強有力的證據鏈,這樣才有足夠的可能去打贏這場官司。因此,信息公開這一步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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