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百家號,私信回復「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20年12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最新的《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辦法》明確將自2021年1月1日起對申請人提出的「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取所謂「信息處理費」,分按件計收和按量計收兩種模式操作。那麼,提供信息公開申請服務收費有法律依據嗎?收取的費用高不高?被拆遷人群體在一個月以後的申請中又該注意些什麼呢?本文,在明律師第一時間為大家帶來解析。
【疑問:收費到底針對哪類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據此可知,針對部分信息公開申請收費是有行政法規層面的依據的。但其能夠收費的範圍也是有明確界定的:
其一,以不收費為原則,收費為例外;
其二,必須符合「申請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情形,也就是通常所理解的「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利,妨礙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不過筆者想探討的是第3點,即收費是否僅應當針對「依申請公開」行為進行。換言之,如果所涉政府信息本身就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依職權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卻沒有履行這一職權,被拆遷人為了維護自身知情權而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此時的申請難道也應當付費嗎?
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條文邏輯上看,第42條規定於「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中,而在「第三章 主動公開」中則並無收費的規定。那麼是否意味著此番收費新規不應當適用於對第三章所涉政府信息的公開申請呢?
值得重申的是,《條例》第20、21條明確規定,土地和房屋徵收、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和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實施情況等屬於行政機關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
若應當公開而未公開,所涉費用真的需要被拆遷人去負擔嗎?
【《辦法》淺析,收費標準不便宜】
姑且將筆者提出的疑問拋開,在明律師帶大家過一下《辦法》中的關鍵信息。
《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息處理費,是指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那麼這費怎麼收呢?標準在第4、5條中:
按件計收適用於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類型。申請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
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
(二)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按量計收適用於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件、發送電子郵件、複製電子數據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關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對外公開,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途徑等的,不適用按量計收。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
(二)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
(三)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
(四)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簡言之,一旦被拆遷人的申請超出了《辦法》確定的「合理數量或者頻次」,所涉費用真不便宜:或者是100元/件,或者是10元/面紙 ,再申請超了費用還會繼續增加。
顯然,新規引導大家「悠著點兒」申請,不要浪費行政資源的意圖是非常明確的。
【不交費能行嗎?真不行】
根據《辦法》第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的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要在收到收費通知的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將不再處理你的信息公開申請。
被拆遷人交完了費,信息公開處理期限才重新起算。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在收到收費通知後未能及時繳費,最終獲取所需信息的期限將可能會超過20個工作日。
《辦法》第7條規定的對收費通知不服的救濟途徑為對行政機關不再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對收費決定本身不能單獨提起程序實施救濟。
【被拆遷人怎麼辦?注意3點】
就徵收拆遷實務而言,一起案件中申請信息公開的數量較多是較為多見的現象,有其特殊性和合理性。
面對這份即將於1個月以後施行的收費新規,被拆遷人需要注意以下3點:
1.在專業徵地拆遷律師的指導下精準確定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數量,不要「憑感覺」或者模仿他人案件的申請項目盲目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2.確需付費的,在收到收費通知後儘快完成付費以使處理期限重新起算,不要因付費而耽誤太多時間;
3.積極行使對行政機關此項收費的監督權利。在律師的指導下充分行使投訴、舉報、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避免被行政機關錯收或者亂收費用,對以收費為名怠於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及時監督糾正。
在明律師最後想指出的是,申請數量、頻次較高是否就意味著「不合理」,這一評判標準似乎有商榷的空間。但無論如何,被拆遷人朋友切勿因小失大,只要是徵收補償利益訴求所需,該申請的還是要依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