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房屋拆遷補償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2020-10-08 沈玉潮律師

以案說法——房屋拆遷補償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在徵地拆遷維權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每個被徵收人的權利,也是被徵收人掌握整個徵收工作的具體情況,收集政府違法之處的重要途徑,如果被徵收人能妥善利用,必將助力維權!

今天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經典案例是:原告朱某定訴被告金A市B城區蘇C鄉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補償信息公開案。

案件事實

原告朱某定系A市B城區蘇C鄉村民,原告的住房被列為徵收拆遷範圍。因原告系文盲,由原告兒子丁某以原告名義與被告蘇C鄉人民政府籤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2014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書面公開因建設佔用朱某的房屋而與其籤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及補償款的支付情況(具體到支付哪家銀行的哪個帳戶)。

被告於次日收到申請後,以無法核實申請人是否朱某定本人為由,未予答覆,也未向原告公開所申請的事項。



法院判決

B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2條第(4)項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因此,原告的申請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原告作為被徵收拆遷對象,有權要求被告公開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信息。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以無法核實申請人身份為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覆。被告作為鄉級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的公民身份信息完全有能力了解。被告不向原告公開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行政不作為,應當被確認為違法,並應當繼續履行法定職責。

鑑於原告未請求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B城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責令被告蘇C鄉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原告朱某定申請(詳見2014年8月4日申請表)而履行向原告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法定職責。

案例拓展——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有形式要求嗎?

根據《政府信息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也即,申請人能夠採取書面形式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根據《政府信息條例》的規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提交申請書(申請表)。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費用如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提交申請後多久能收到結果?

針對這一問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的答覆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而言:(1)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2)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3)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以上就是政府信息公開中申請人最關心的幾個問題,若有其他疑問,可在文章後留言,或與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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