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是廊坊市香河縣人。2006年其父孫某與村委會籤訂《坑塘承包合同》承包本村坑地。2011年,承包坑地相關權益轉讓給孫某,對坑地進行土方填平後建設庫房,從事倉儲經營活動。因京唐城際鐵路建設需要,孫某承包的坑地及庫房被納入徵收範圍。
律師針對此案件的具體情況,首先決定先對案件情況進行取證,申請公開「徵收土地公告」「徵地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及使用情況」「徵收補償方案」「收受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四項政府信息,但被申請人並未依法公開上述四項政府信息。律師隨即申請了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回函,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對於律師的主張,複議機關予以認可。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回函,責令被申請人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答覆。
律師提示
1、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縣市級人民政府是徵地實施的主體,也是徵地信息公開的主體,相關項目指揮部辦公室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有權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
2. 「徵收土地公告」「徵地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及使用情況」「徵收補償方案」「收受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等上述文件都是由徵地實施機關製作並保存的,如想要申請上述文件,應當向該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3. 在實踐過程中,正是因為大多數徵收方想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來壓低補償,所以不想公開相應文件。對此,為維護我們的知情權,應當啟動相應的法律工作要求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