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石女士通過網上商城購買了一款「新安怡」標準口徑玻璃
奶瓶。打開包裝準備使用時,石女士發現這個奶瓶標註的生產日期是「2012年」,石女士有些介意,想聯繫商家
退貨,但商家表示包裝拆開無法處理,不能退貨。9月16日,石女士致電工商部門,希望予以協調。
「才買了一天的東西就不能換了,說好的『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咋就不作數呢?」石女士跟商家協商無果,只能向工商部門投訴了,李滄區工商局對此投訴進行了受理。
李滄區消保委的工作人員調查後,發現石女士購買的奶瓶是2012年生產的,但是保質期為6年,其他方面也都完好,因此不存在質量問題。「我看著這個生產日期心裡就不舒服。」石女士一再堅持。「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來之前,石女士上網查閱了一些相關規定。這一規定也就是經常被提到的「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其實這個『無條件』退貨也是有『前提』的。」面對市民的疑問,李滄區消保委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在《消法》第二十五條中,還有一項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而在本投訴中,石女士已經將包裝、標籤等撕毀,也就是說,商家已無法對這一併無質量問題的合格產品進行二次銷售,不符合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的規定。所以,根據《消法》規定,工商部門也無法為其協調退貨。記者 郭冰 通訊員 李濤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