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訊 :
(記者徐莉麗)時下正值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我省結合實際,於昨日正式下發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辦法》,明確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該辦法將於8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設不得改變河岸
在河道整治、堤防建設規劃保留區內不得興建與防洪無關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整治河道和修建護堤護岸、丁壩、碼頭、橋梁、公路等對河道有影響的工程,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城市建設、改造應當符合城市防洪規劃,不得侵佔行洪斷面和改變規劃的河道岸線;河道兩岸防洪搶險通道內不得興建與防洪無關的建築和設施;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窪澱,不得廢除原有防洪圍堤或者將原河道溝渠覆蓋。確需填堵、廢除或者覆蓋的,應當通過充分論證後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否則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妨礙行洪最高罰5萬元
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修建妨礙行洪的圍堤、圍牆、阻水道路、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棄置礦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其他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另外,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爆破、打井、採石、取土、開渠、挖窖、挖塘、葬墳、開採地下資源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違反上述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毀損防洪排澇設施,不得向行洪道傾倒固體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搶險車汛期免交過路費
汛情由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以及其他有效途徑,及時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違反該規定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汛期,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防汛指揮車輛和搶險救災車輛免交過路(橋)費。在緊急防汛期,行政區域內各路(橋)收費站(口)應留防汛搶險通道,防汛指揮車輛和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
水庫、水電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變洩洪流量;當流域發生重大汛情等緊急情況時,必須服從有調度指揮權的防汛指揮機構調度。不服從防汛指揮機構調度指揮、不履行滯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庫容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益企業應繳納管理費
受洪水威脅地區的油氣田、管道、鐵路、公路、礦山、電力、電信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籌資金,興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防洪保護區範圍內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應當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徵收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