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究竟負有什麼樣的義務?

2021-02-18 財新網

從公平角度考慮,在搜索服務中,搜尋引擎負有「梯度」注意義務,即排名越靠前的推廣信息,搜尋引擎的注意義務就越高,在發布信息時就應當越審慎

文 | 劉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近期沸沸揚揚的魏則西事件終於有了調查結果,聯合調查組認為,百度搜索相關關鍵詞競價排名結果客觀上對魏則西選擇就醫產生了影響,百度競價排名機制存在付費競價權重過高、商業推廣標識不清等問題,影響了搜索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容易誤導網民,必須立即整改。作為搜尋引擎的百度公司,也立即作出了積極回應,表示堅決擁護調查組的整改要求,深刻反思自身問題。

但是,調查結果只是針對該事件的「回應」,如何落實以及具體制度設計又會怎樣,仍有待通過加緊出臺的相關規範予以明確。規範搜索市場,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魏則西事件中,百度負有相應的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作為不實醫療信息直接提供者的搜尋引擎,百度公司當然也難辭其咎。問題的關鍵在於,搜尋引擎究竟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換言之,搜尋引擎究竟負有什麼樣的義務?

搜尋引擎的功能在於幫助網際網路用戶在浩如煙海的信息中迅速地查找到其所需要的信息,其本質在於提供信息檢索服務。根據用戶輸入的關鍵詞,搜尋引擎通過一定的算法,將檢索結果以網頁連結的形式呈現給用戶。由於檢索結果的顯示必定有前後之分,所以搜尋引擎的檢索結果顯示存在自然排名和非自然排名(俗稱「競價排名」)兩種模式。

確立以用戶為中心,儘可能提供相關性高的搜索結果信息,是搜尋引擎的最基本義務。用戶通過關鍵詞搜索,就是想快速獲取相關信息。如果搜尋引擎呈現給用戶排名靠前的信息基本不是用戶所想要的,或是一些虛假信息,就會引起用戶反感甚至憤怒。所以不管是哪種排名模式,排名越靠前的搜索結果,相關性就應當越高。

然而,僅僅負有提供相關性高的搜索結果信息義務,還是遠遠不夠的。搜尋引擎可能將虛假不實信息、詐騙信息、侵犯他人權益的信息等信息呈現給用戶,那麼此時搜尋引擎對於這些信息負有什麼樣的義務呢?是應當進行全面的實質審查,還是只進行形式審查,抑或進行其他方式審查呢?

由於信息的海量性,用戶的任何一個關鍵詞搜索,都會出現數以萬計甚至億計的搜索結果信息,所以無論是在人力還是物力上,搜尋引擎都不可能做到逐一核實所有這些信息。而且,由於面對的是各行各業的專業性信息,搜尋引擎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能力做到深入的實質審查。另外,也不應當將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責任都加給搜尋引擎,畢竟信息製作者才應當對信息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搜尋引擎不應當承擔全面的實質審查義務。但如果就此認為搜尋引擎只應承擔簡單的形式審查義務,未免過於簡單,勢必會使廣大搜索用戶受到更多違法信息的侵害。因此,搜尋引擎應當擔負一定的實質審查義務是毫無疑問的,問題就在於如何把握實質審查的度。

從公平角度考慮,在搜索服務中,搜尋引擎負有「梯度」注意義務,即排名越靠前的推廣信息,搜尋引擎的注意義務就越高,在發布信息時就應當越審慎。原因在於,排名越靠前,用戶的信賴就越高,就越可能相信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而,既然推廣信息並非自然搜索結果,而是搜尋引擎人為幹預的結果,那麼搜尋引擎就應當對這種人為幹預的排名結果負有更高的責任。「梯度」注意義務是一種介於完全的實質審查和完全的形式審查之間的義務。具體來說,搜尋引擎的「梯度」注意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資質審查義務。對於客戶的相關資質,搜尋引擎應當進行審查,例如要求客戶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社團組織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有關行政許可等證明文件。

其次,內容合法性審查義務。對於信息的具體內容,搜尋引擎應當以一個合理謹慎的理性人標準,主動審查其是否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是否真實客觀。在搜索推廣服務中,客戶在註冊時必須提交選定的關鍵詞,此時搜尋引擎有義務審查客戶使用該關鍵詞的合法性,判斷該關鍵詞是否存在明顯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的可能性。客戶通過書面等形式通知已修改部分推廣信息內容的,搜尋引擎應當重新審查。

第三,標記義務。應該讓用戶能在搜索結果中清楚地辨別哪些是自然搜索結果、哪些是非自然搜索結果。如果是廣告信息,應當清晰地標明,並設置相關警示語。

第四,刪除義務。搜尋引擎應當採取一定的過濾和監控技術,防止違法信息的持續傳播,對一些明顯違法的信息應當及時進行刪除。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將搜索推廣定位為廣告服務,還是信息檢索技術服務,搜尋引擎都應當負有「梯度」注意義務。

在魏則西事件中,不實醫療信息確實是通過百度搜索而得到的,而且涉事醫院滑膜肉瘤的治療信息還排名搜索結果第一位。出於對「度娘」人工幹預搜索結果排名第一的高度信賴,作為非專業人士的患者魏則西最終選擇了武警北京總隊第二醫院。如果該醫院的滑膜肉瘤治療信息搜索排名第五或第十,或排名更靠後,魏則西很可能就不會選擇該醫院。因此,百度對於信息搜索排名是負有一定的責任。

然而,也不能過度誇大搜尋引擎的責任。作為搜尋引擎的百度公司並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不實信息的製作者才是最大的惡,才應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醫療信息的製作者,醫院當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為醫院製作了誇大醫療效果的不實信息,誤導了還抱有最後一絲生存希望的魏則西前去治療,結果並沒有達到其所想要的治療效果。所以醫院對不實信息的製作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和不可忽視的是,作為監管者的相關政府部門,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儘管相關法律規範不健全,但我國目前的《首批允許臨床應用的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規範,已明確賦予了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部門的事前審核、事中檢查、事後備案等監管措施。然而,對於醫療機構製作不實信息、免疫細胞治療違法收費、醫院違法外包科室等等問題,政府相關部門卻監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監管。

一個年輕生命的遠去,留給我們應當是無盡的理性反思。搜尋引擎不僅應當履行法律義務,還應當擔負一定的社會責任,主動強加給自己一些適當的道德義務。然而,無論如何,魏則西事件,都不應當成為政府加強管制包括搜尋引擎在內的任何網際網路企業的藉口。在網際網路時代,政府應當遵循有效、適度的監管理念與原則,該監管的務必監管到位,不該監管的堅決不管。唯有如此,才能既有效保障世界第一多網民的合法權益,又不至於扼殺創新,從而促進網際網路企業的良性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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