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篇文章,題為《小朋友眼中的〈新華字典〉竟錯得如此離譜?!》。點進去一看,果然還是以前看到過的內容,文中借洋人小孩約翰之口,攻擊《新華字典》「殘忍」。呵呵!其實,這不過是慕洋犬的又一次表演罷了。
故事寫得非常雞湯,那個只有名沒有姓也沒有籍貫的小約翰,在翻閱了《新華字典》後大驚失色,因為他發現——《新華字典》在解釋豬和驢的時候,居然說豬肉可食,驢皮可制阿膠,他認為在根本上維護了動保精神。一段沒有英文原文,只有中文譯文的,所謂的小約翰的長篇大論如下——
人是大自然中的一員,大自然裡的每一種動物和人類都是平等的,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我們應該要愛惜它們,幫助他們,保護他們,而不是去利用它們,你看字典中的解釋,不是用來吃,就是用來做勞動工具,甚至要把他們殺死後做成產品,這完全不是他們的朋友應該做的事情,我覺得那些註解會讓中國的學生從認字開始就覺得動物並不值得尊重,會覺得動物只是用來殺掉吃的食品或者是用來使喚勞動的工具,甚至是一種產品,這和「保護動物」的呼籲是完全背道而馳的!
顯然是以西方人的「普世價值」來衡量中國人了,那麼西方人在介紹動物的時候,是不是絕口不提它們可以被食用或使用呢?不是。細心的網友在檢索了《牛津詞典》和《柯林斯詞典》之後發現,並非如此。
比如【豬(pig)】詞條,在英語詞典中同樣包含可食用的解釋,而且在《牛津詞典》中,還列舉了各種肉的叫法——
同樣的,在這兩種詞典中,有關【公牛(ox)】的解釋,也包含了牛肉可食用的解釋,還說明牛可以耕作。
此前,我也特意檢索過《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其中的【火雞(turkey)】詞條是這樣的——
1 [countable] a large bird that is often kept for its meat, eaten especially at Christmas in Britain and at Thanksgiving in the US(一種大鳥,肉可食,在英國的聖誕節和美國的感恩節都有吃火雞肉的傳統)
2 [uncountable] meat from a turkey(火雞肉)
roast turkey(烤火雞)
3 [countable] (North American English, informal) a failure(失敗則)
His latest movie is a real turkey.(他的新片真失敗)
4 [countable] (North American English, informal) a stupid or useless person(蠢人、庸人)
在英語詞典中,不但明確指出火雞「肉可食」,更詳細說明「在英國的聖誕節和美國的感恩節都有吃火雞肉的傳統」,還介紹了烹飪火雞的一種工藝——「烤火雞」。
也就是說,歐美在介紹豬、牛、火雞等動物的時候,也會介紹它們可食用,甚至介紹怎麼食用。說起火雞,我想起美國人那個忘恩負義的節日,號稱感謝印第安人的款待(後來改稱感謝上帝的恩賜),卻幾乎把印第安人趕盡殺絕;在一個舉國吃火雞的日子,卻假惺惺地特赦一隻火雞不死。恰如魯迅先生的四言短詩《無題》所述——
殺人有將,救人為醫。
殺了大半,救其孑遺。
小補之哉,烏乎噫嘻?
破案了。
那個對《新華字典》挑三揀四的「小約翰」不是什麼英國人,而是一個披著洋人外衣的慕洋犬。如果真的是英國人,他應該知道,在英語詞典上,豬、牛、火雞等被解釋為可食用,所以不會對《新華字典》上的豬、牛等詞條大驚小怪。
列強被趕走了這麼多年,但某些人心中的列強卻依然揮之不去。嗚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