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自訴案件?只能由被害人起訴?告對方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2021-01-11 聽訟網

因為我國採用的是公訴兼自訴的刑事追訴制度,而且自訴案件的範圍比較寬泛,所以像侮辱誹謗、侵佔、遺棄、非法入侵住宅等輕微刑事案件案件,都要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那麼重婚罪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呢,其實它既是自訴案件,又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但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

重婚罪這一罪行很簡單,可以說是一目了然,它主要指的是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不過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結婚包括法律承認的登記結婚,也包括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從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的自訴制度設計中,重婚罪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以選擇的自訴案件。

但它並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因為重婚案件一般是由被害人自訴,可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也可以提出控告,從而變為公訴案件。至於告對方重婚罪需要的證據,其實也很簡單。

首先最無法狡辯的就是結婚證了,這裡包括在民政局辦理的合法結婚證,也包括為了和第三者在一起偽造的結婚證。雖然一般情況下一個人不能領兩張合法的結婚證,但因為我國的婚姻登記尚未實現全國聯網,所以在一些省份再次登記結婚是有可能的,此前一個引發廣泛關注的新聞就是一位女士身份證丟了後被結婚五次。

其次是沒有第二張結婚證這種直接證據的,那麼可以準備證人證言等視聽材料或者當事人承認錯誤的檢討悔過書等,這些都是要用來證明兩人確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以兩人以夫妻名義參加什麼公開活動的資料也可以算在內;

第三,萬一還有私生子,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子女所在學校的父母信息登記表、以及共同撫養子女或者共同買房的證據等也是極為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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