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3月份有2名少年犯在管教所死亡 家屬質疑死因

2021-01-09 中國網

新華網湖南頻道長沙3月18日電(記者禹志明)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3月發生兩起未成年犯死亡事件,其家屬通過網絡傳播有關信息,加上雲南「躲貓貓」事件影響,這兩起死亡事件備受關注。檢察機關已介入調查,法醫進行了屍體解剖,但最終報告還需時日。

兩少年犯死亡

兩名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少年犯是肖海興和邱小龍。

肖海興出生於1990年4月11日,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洞井鎮白田村人。2007年1月因犯入戶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期至2012年2月2日,死亡前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五管區服刑。

邱小龍出生於1991年5月12日,湖南郴州市永興縣高亭鄉聯合村人。2007年因在網吧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刑期至2009年10月24日,死亡前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管區服刑。

對於兩名犯人的死亡經過,管教所方面稱:肖海興服刑期間,性格孤僻,沉默寡言,很少與其他犯人交流,個人衛生情況較差。肖海興經常出現間歇性答非所問,精神恍惚。2008年11月開始,出現尿失禁現象。從9月8日到2009年3月2日,管教所安排警察帶其到所內和所外醫院就診治療共計22次。3月2日晚,在湘雅附三醫院,肖海興出現一次心跳停止,經搶救恢復心跳,3月3日19時左右出現第二次心跳停止,經醫生搶救半小時後無效,於19時34分宣布死亡。

邱小龍因患氣喘、消瘦病於2009年2月16日送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醫院檢查並住院,3月2日醫院通知出院,此後一直休息。3月6日早7時許,同組服刑人犯叫邱小龍起床時發現沒反應,管教所立即將邱送至航天醫院搶救。7時3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人質疑死因

肖海興的家人親屬都在長沙,3月2日接到病危消息後,有100多人到湘雅附三醫院。

對於弟弟的離去,肖嘉興無法接受,認為其中有冤情。

3月4日下午,肖海興親屬10多人在太平間用數位相機對屍體照相,此後通過網絡進行傳播,希望引起社會關注。

邱小龍死亡後,其父邱賽光、大哥邱大龍等家屬先後從郴州、廣東惠州趕到長沙,因懷疑其死因,家屬也對屍體進行了拍照。

對於兩人的死亡原因,星城地區檢察院委託有關部門進行屍檢,根據長檢技鑑(2009)3號與長檢技鑑文書,法醫學屍表檢驗報告分別稱,「死者邱小龍全身無致命傷及中毒症狀,可以排除暴力及中毒死亡。」「邱小龍因疾病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肖海興生前患有較大面積皮膚病(疥瘡類),且時間較長。因皮膚長期反覆感染不愈,導致身體重要生命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屍表檢驗,未發現致命性外傷體徵,可排除外傷致死因素。建議作屍體解剖查明死亡原因。」此後,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蔡繼峰博士等5人作屍體系統解剖。

邱小龍家屬對「屍表檢驗報告書」不認可,管教所告知其家屬有權提出屍體解剖司法鑑定,並可由他們指定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所和法醫,但家屬始終不予主張。在這種情況下,管教所以死者監護方的身份向星城檢察院提出司法鑑定申請,檢察院3月11日下午對邱小龍的屍體進行解剖。

管教所法制科副科長李雲龍說,法醫鑑定保留了部分器官和組織,這些東西要保存數十年的,家屬如果對鑑定有異議,還可以自己找有資質部門來鑑定。這些證據需要保全,否則將來說不清。

處置難達成

肖海興哥哥肖嘉興說,賠償是肯定的,但他暫還沒有提出這方面的具體要求,他認為,最重要的是查清死亡原因,要一個公道。

對於死亡原因的調查,湖南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長彭四清提出,為了一個公正的結果,請求法醫做屍體解剖。他說,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紀委、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紀委聯合調查組在調查中沒有發現管教所存在過失。他說,如果存在警察瀆職、犯人毆打情況,一定會嚴肅處理。

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有2000多名犯人。目前管教所醫院尚有31名住院病人,住院病人中有癔病、肺結核、皮膚病等患者,2008年醫療花費55萬元。

記者獲悉,長沙市星城地區檢察院、長沙市嶽麓區檢察院已介入調查。肖海興、邱小龍家屬已經同檢察人員多次接觸。

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目前檢察機關除了提供上文中兩份屍表檢驗報告書,並沒有公布其他具體情況。屍體解剖後,其結果需要30多天才能獲取。

過程中,管教所接待、安排肖海興、邱小龍家屬的開支不菲,截至3月15日,已經分別達到48000元、25000元。

邱小龍死亡後,其父邱賽光對管教所提出9萬元喪葬費的要求,後降到5萬元。對於邱賽光的要求,管教所表示正常死亡的犯人尚無如此高的補助先例,需請示上級部門。3月14日上午,邱賽光給管教所送了一份書面意見,要求賠償40萬元人民幣,並表示不管是病死還是暴力致死,再不追究責任。

對於邱賽光的賠償要求,監獄局一位幹部說,每年監獄、管教所都有自然死亡、因工死亡,賠償只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

專家:法律手段解決

湖南省一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說,對於此類事件宜通過正常法律手段解決,否則解決的社會成本會增加,並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這位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鑑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鑑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鑑定。

他說,監獄每年都有自然死亡,並不是每起死亡事件都類似「躲貓貓」存在問題,因此首先要通過法律途徑弄清是否正常死亡,如果非正常死亡,可以通過上級機關、檢察機關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否則應理性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監獄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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