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12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
據新華社報導,草案規定了有組織犯罪概念,將有組織犯罪限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黑社會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具體犯罪;將惡勢力組織上升為法律概念,規定了信息網絡有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
草案將惡勢力組織上升為法律概念,規定: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草案還規定了軟暴力手段認定等內容,規定了減刑、假釋的從嚴控制要求。
在12月21日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表示,為遏制有組織犯罪滋生蔓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在現有法律規定基礎上,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研究起草了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
9月25日舉行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三次推進會指出,要以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為重點,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提供法治保障。
在辦理黑社會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有兩個重點問題備受案件各方以及全社會的關注:首先是涉案財產的認定,其次是證人保護。
在涉案財產認定處理方面,境外國家和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在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產的查處方面均予特別規定。比如,《聯合國公約》提出了要求犯罪人證明其財產合法來源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認為,應根據我國實際和借鑑域外經驗,規定涉案財產調查和處置程序,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職權查清財產情況後及時審查、及時處置、及時監督;同時規定獨立的合法財產返還程序,對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有證據證明確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無關的財產及時返還,共同形成法治化的涉黑涉惡財產處置制度。
還有學者建議,在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時,對公檢法機關可依法追繳的黑惡勢力涉案財產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該學者還建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當黑惡勢力組織、團夥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無法區分時,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組織成員自己舉證證明哪些財產屬於免於追繳或沒收的合法財產。
辦理黑社會案件時,證人面臨被打擊報復的風險,因此,如何保護證人也被認為是立法的重要問題。
美國賦予聯邦司法部部長保護聯邦和州有組織犯罪的證人及其家屬的生命財產的權力。俄羅斯規定對被害人和證人可採取人身保護、住宅及財產保護、更新身份資料、改變容貌、改換工作或學習地點、居住地等多種保護措施。日本明確規定證人的人身和人格權利不受侵犯,證人享有財產補償權、拒證權以及上訴救濟權等。
我國香港地區規定的證人保護對象不僅包括證人,還包括與證人有親密利害關係的人。臺灣地區規定對出庭的證人可採用蒙面、變聲、變像、視頻傳送或者採取其它適當隔離措施。
莫洪憲認為,應在修改刑法與出臺反有組織犯罪法時將證人、證人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證人有密切關係的人納入安全保護的範圍,同時規定被害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鑑定人的保護參照證人保護的規定執行。
此外,莫洪憲還認為,應構建完善的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對汙點證人採取特殊的嚴格保護措施。
福建省三明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王錫章在其負責完成的專項課題《掃黑除惡相關法律政策問題研究》成果中也認為,應在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時明確證人保護的責任。規定辦案機關應當按照「誰辦案、誰負責」的原則,在案件所處各自的訴訟階段負責對證人及其近親屬採取保護措施。
其次,規定不同階段保護措施。將證人保護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對面臨高度和長期風險,確實無法原居住地生活的證人,為其提供完備的證件和手續,秘密將其遷至安全的地方居住。
他也建議建立「汙點證人」機制。明確「汙點證人」的概念,對認定程序和保護措施作出規定。對一些需要特殊保護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證人,參照「汙點證人」進行保護。
更多內容請下載21財經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