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保證人,保證向法庭據實陳述證言。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特此保證!」5月11日、13日,嘉善縣姚莊人民法庭第三審判庭內,兩起案件的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以往作證形式不同的是,兩名證人都是當庭口頭陳述證人證言,而不是宣讀事先準備好的書面材料;除此之外,兩人都當場籤署了作證保證書,並面對國徽當庭宣誓。
證人證言作為民事訴訟八種證據類型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證據規定》)已經正式施行,其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詢問前責令當事人籤署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據實陳述,絕無隱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應當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捺印」;「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5月8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姚海濤在電腦屏幕上一鍵開啟了「雲間」法庭,審理兩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在線參與訴訟,兩名證人來到法庭,在線作證,根據新《證據規定》規定,證人出庭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因此兩名證人均以「脫稿」形式陳述證言。這也成為新《證據規定》施行以來,浙江省首例證人當庭宣誓案件。
所謂證人宣誓制度,是指證人在依法出庭作證時,就其所提供的證言向法庭保證是真實客觀的,絕不作虛假陳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的一項制度。新《證據規定》規定證人宣誓制度,旨在通過形式上的嚴肅性、程序上的規範性對證人作證起到約束和警示的作用。同時,新《證據規定》對於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做了進一步明確,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可以對個人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可處以15日以下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作證前宣誓和不得以宣讀書面稿方式陳述證言外,新《證據規定》還對證人出庭作證中常見問題予以明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罰等。
據嘉興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種在法官和所有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面前直接宣讀保證書的方式進一步對證人作偽證形成威懾,加深了證人對如實作證的法律義務認識,激發了證人內心陳述客觀事實的責任感,喚醒了證人內心公平正義的正能量,進一步保障了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