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76號:一個具有破冰意義的指導性案例

2020-12-16 澎湃新聞

文/羅書平

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以「提升職務犯罪檢察品質,為反腐敗鬥爭貢獻檢察力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工作情況,發布了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發布會現場

三個首次

筆者發現,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舉行的本次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出「三個首次」的信息:一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後的「十大檢察廳」中,直接與監察委對接的第三檢察廳「首次」在新聞發布會上亮相;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自設立指導性案例制度十年來,「首次」發布職務犯罪類指導性案例;三是迄今為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首次」出現「改變提前介入意見」的「關鍵詞」和「審查起訴意見改變提前介入意見的,應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的「要旨」。

「檢例第76號」是一起由監委立案審查,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張某受賄,郭某行賄、職務侵佔、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張、郭二被告人分別系北京市東城區某街道辦事處環衛所原副所長和北京某物業公司原客服部經理。東城區監委在調查階段對二人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共犯還是行、受賄犯罪存在意見分歧,書面商請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後,分析在案證據認為,二人不應構成貪汙罪共犯,而應分別構成「行賄罪」和「受賄罪」。檢察機關將法律適用和補充完善證據的意見書面反饋給東城區監委。東城區監委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意見,補充證據後,以張某涉嫌受賄罪、郭某涉嫌行賄罪,於2018年11月12日將兩案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並未囿於提前介入意見,仍依法「全面審查」證據材料,並及時發現本案還有「漏罪」。檢察機關認為,郭某領取和侵吞補貼款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郭某作為上述物業公司客服部經理,利用領取補貼款的職務便利,領取並將補貼款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第二階段,郭某從物業公司客服部經理崗位離職後,仍冒用客服部經理的身份領取補貼款並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已符合起訴條件。

經與監委溝通後,2018年12月28日,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除指控被告人郭某構成行賄罪外,直接追加認定郭某還構成職務侵佔罪、詐騙罪。2019年1月17日,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行賄罪、職務侵佔罪、詐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一千元。

顯然,這本是一起極為普通的職務犯罪案件。然而,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認定的罪名(數罪)改變了在此之前的「提前介入意見」(一罪),從而提煉為指導性案例,即引發了一個長期以來刑事司法中客觀存在但既無法可依又無章可循的敏感話題。

以案說法

多年來,每當有重大冤案獲得平反昭雪,人們在追溯反思冤案產生的諸多原因甚至追究有關人員的司法責任時,總會出現一些熟悉而沉重的用語:提前介入、聯合辦案、匯報請示、「三長會」、政法委協調等等。不少專家學者對這些游離於司法程序之外的「辦案方式」常常口誅筆伐,認為正是這些於法無據「先定後審」的做法致使司法程序形同虛設,導致冤錯案件的發生,堵塞了糾錯的可能。

例如,在眾所周知的佘祥林案中,一審(死刑)判決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荊門市委政法委主持召開了荊門市、京山縣兩級公、檢、法機關參加的市「三長會」,經討論,決定將案件退回京山縣檢察院,由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判處佘祥林15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訴到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後即「維持原判」,從而避開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可能通過二審程序進行的審查和監督。

「三長會」的提前介入和形成的「結論性意見」,不僅直接鑄成了錯案,而且必將導致公、檢、法機關過分重視「相互配合」而輕視「相互制約」,這是導致錯判的體制根源。

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流水線」式的辦案流程,無異於堵塞了發現和糾正錯案的渠道。正如新媒體「法眼觀察」所載陳文飛(檢察官)在「我國冤案糾正機制之檢討」中所言:冤案的製造者往往不願意承認錯判,其中有些人甚至會想方設法去阻礙翻案。特別是一些冤案是由公檢法通力合作或者政法委協調的結果,即使那些司法機關的領導沒有參與錯案的製造,但是考慮到部門利益或同事關係,不願意得罪兄弟單位和部門,往往也會採取推諉或迴避的態度,不去觸碰那可能得罪同事或朋友並間接損害自身利益的「燙手山芋」。

當然,實事求是地說,籠統地將上述做法都扣上「於法無據」的帽子也有以偏概全之虞。在我國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中,也有關於「提前介入」的法律規定。2018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在規定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時,就特別授權「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七條)——這一規定自然就成為「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據」。

儘管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提前介入」都「無法可依」,但在一些地方似乎已經「習慣成自然」,甚至成為處理一些敏感案件的「規定動作」。

2020年7月23日,《南方周末》在《一起誣告陷害案背後:令紀委「頭疼」的上訪》中報導介紹,2019年11月,湖南省道縣監委以何子云涉嫌誣告陷害何子顯為由,將該案作為刑事案件線索移交給道縣公安局。接到移交材料後,道縣公安局將此作為「重大刑事案件」辦理。道縣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李良剛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公安機關對這個案子很慎重,為保證依法辦案,專門開會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會議記錄顯示,道縣檢察院出席人員認為,何子云的上訪分為「兩個階段」:前期上訪是正常履行個人權利,而後期在紀委答覆後仍不斷檢舉控告何子顯,則屬於誣告陷害。

據悉,現此案已由道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到道縣法院,儘管何子云對何子顯的舉報究竟是「錯告」「檢舉失實」還是「誣告陷害」,有待法院認定,但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之前的「提前介入」中提出的有關「兩個階段」的意見,不可能對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沒有影響(否則就不會提起公訴),至於人民法院在審判中是否採納檢察機關「兩個階段」意見,只能拭目以待。

其實,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是否「提前介入」,而在於在「提前介入」中形成的答覆、批覆、指示等結論性意見,是否在「後續」的司法程序中具有類似「終審判決」的效力!換句話說,在接下來的司法程序中已經發現事實發生了變化(如發現了遺漏的證據),影響到定性處理的情勢已經發生變更(如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還是必須按「官無悔判」的思路執行「提前介入意見」?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否則,「司法獨立」「兩審終審」「死刑覆核程序」「審判監督」等法定程序都將不復存在!

破冰意義

筆者認為,「檢例第76號」開了一個好頭!它既要求檢察機關根據其審查起訴的職能在「提前介入」監委、公安的案件時「應認真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準確把握案件定性,依法提出提前介入意見」,也要求在審查起訴階段仍「應嚴格審查,提出審查起訴意見」——這種做法,顯然具有破冰意義:

一是司法機關在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和審理案件過程中,一旦發現其審查和審理意見與在此之前「提前介入」時提出的意見不一致的,都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社會主義司法原則,可以改變「提前介入意見」。至於這個「提前介入意見」是不利於當事人還是有利於當事人,均不受影響。

二是類似「檢例第76號」指導性案例或其他典型案例所確定並要求普遍適用的「要旨」,事實上就相當於最高司法機關制定的司法規範性文件,理應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備案審查。

三是有關提前介入、指定管轄等方面的工作亟待規範。據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副廳長張希靖在答問時表示,國家監委與最高檢共同出臺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最高檢通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確立和完善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機制。很多地方監委和檢察院也都及時出臺銜接規範,共同制發文件,在提前介入、指定管轄等方面加強規範。雙方已逐步建立較為明確、嚴格的辦案規範和程序。

四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確定的「要旨」是否可以適用於審判工作,亟待明確。根據目前「兩高」分別發布的《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適用範圍分別限定在「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對檢察辦案工作的示範引領作用」。

但筆者有理由認為,這就如同「兩高」各自製定的司法解釋,事實上都彼此認可其法律效力,並在審判和檢察工作中適用一樣。最高檢的「檢例第76號」,對於人民法院類似「提前介入意見」(請示答覆)的案件,在「後續」程序中,當然可以「參照」適用,從而全面體現司法獨立和公平正義!

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檢例第76號:一個具有破冰意義的指導性案例》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法律解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中的運用
    指導性案例的本質是「以案釋法」,而非「判例法」。相較於司法解釋立法化、規範化、抽象化的特點,指導性案例更具有及時性、靈活性、針對性的優勢,發揮著連接事實與規範的橋梁紐帶作用。法律解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維,是法律適用過程中經常用到的重要方法。筆者以法律解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中的運用為視角,探討案例背後的思維和技巧,以期為有效識別和準確應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一種思路。
  • 指導性案例的本質是「以案釋法」,而非「判例法」。
    相較於司法解釋立法化、規範化、抽象化的特點,指導性案例更具有及時性、靈活性、針對性的優勢,發揮著連接事實與規範的橋梁紐帶作用。法律解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維,是法律適用過程中經常用到的重要方法。筆者以法律解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中的運用為視角,探討案例背後的思維和技巧,以期為有效識別和準確應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一種思路。
  • 【微課·「檢例」精釋】第73號·浙江省某縣圖書館及趙某、徐某某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貪汙案指導性意義探析
    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在諸多環節體現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原則,認真研究本案中檢察機關的工作情況對於深入理解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的辦案協調銜接機制、準確把握檢察機關的職責定位具有指導意義。
  • 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與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案件應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在審理和裁判案件時,需要做到以下三點:查明所需要適用的法律、闡明所需要適用的司法解釋、查找和對比指導性案例。凡是在審判案件的時候,發現與指導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相類似的案件,就要參照適用我們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否則會被二審、再審改判。」
  • 【漲知識】38件最高檢指導性案例與要旨,你知道了麼?
    本期小獸將最高檢全部指導性案例整理如下,供各位小夥伴們學而時習之。本期內容適合小夥伴們收藏,閒暇之餘瀏覽閱讀,溫故而知新!【檢例第37號】張四毛盜竊案【要旨】網絡域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盜竊網絡域名可以認定為盜竊行為。
  •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就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發揮檢察職能作用 懲治和預防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就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64-66號),均屬於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違規披露
  • 最高檢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
    最高檢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發布時間: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19日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 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經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現將廣州乙置業公司等騙取支付令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等五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52—56號)作為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參照適用
  • 收藏丨20批106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3批51件最高人民檢察院...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20批106件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共發布13批51件指導性案例;本期將兩高全部指導性案例整理如下,內容適合收藏,供閒暇之餘瀏覽閱讀,溫故而知新。  【指導案例76號】萍鄉市亞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萍鄉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點】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對行政協議約定的條款進行的解釋,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作為審查行政協議的依據。
  • 永康「健走跑步機」案入選最高檢發布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檢察機關結合辦案開展社會治理創新,涉及的很多問題和領域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旨在回應社會關切,以案釋法,發揮案例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特殊作用。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選取的長江經濟帶保護、套路貸虛假訴訟、未成年人保護等案例,都是各界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選取這些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是檢察機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制要求,結合辦案開展普法的具體舉措,必將有利於凝聚社會共識,助力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現將廣州乙置業公司等騙取支付令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等五件指導性案例
  • 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年會:發揮指導性案例法治引領功能
    個案研究與案例指導價值   近年來,案例在法律實踐和社會生活中得到越來越普遍的重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第6號案例涉及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本案所涉「沒收較大數額財產」未被明文列舉,且此條款沒有規定上位概念,該行為是否在「等」的「射程」之內尚待論證,故可歸於類似性的法律模糊。
  • 最高檢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這4件指導性案例分別為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錢某故意傷害案,琚某忠盜竊案,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經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決定,現將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81-84號)作為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 最高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全文)
    」為主題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這4件指導性案例分別為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錢某故意傷害案,琚某忠盜竊案,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各級人民檢察院:經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決定,現將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81-84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決定,現將李丙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等六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33
  • 重磅| 最高檢第1-24批93例指導性案例分類彙編
    >【法寶引證碼】CLI.C.67622120  5.檢例第32號: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檢察院訴錦屏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指定集中管轄;履行法定職責到位  【要旨】  1.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是否停止可以作為判斷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到位的一個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019年度司法應用報告
    [1]其中民事類指導性案例有36例被應用於3690例案例,刑事類指導性案例有18例被應用於84例案例,行政類指導性案例有15例被應用於1106例案例,執行類指導性案例有5例被應用於94例案例,智慧財產權類指導性案例有14例被應用於76例案例,國家賠償類指導性案例有3例被應用於67例案例。[2]5104例應用案例共涉及全國1106家法院,應用頻率最高的仍然是指導案例24號,高達1033次。
  •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附答記者問)
    發揮檢察職能作用 懲治和預防金融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 廳長鄭新儉就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答記者問 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64-66號),
  • 最高檢專門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布指導性案例(附...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各級人民檢察院:經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決定,現將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81-84號)作為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 指導性案例:公正司法的指南針
    最高人民檢察院從2010年起建立指導性案例制度,到現在已經發布24批。在指導性案例的指引下,檢察官孜孜以求,以一件件高質效案件,為人民至上、司法公正寫下生動而溫暖的註腳。知其厚重,前路愈發明晰翻閱近兩年來的最高檢工作報告,一個鮮明的特點是以案例丈量檢察履職的堅實足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