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38件最高檢指導性案例與要旨,你知道了麼?

2021-02-24 獨角獸法考

聽說愛學習的人兒都關注了呢 ☝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共發布9批38件指導性案例。本期小獸將最高檢全部指導性案例整理如下,供各位小夥伴們學而時習之。本期內容適合小夥伴們收藏,閒暇之餘瀏覽閱讀,溫故而知新!

【檢例第38號】董亮等四人詐騙案

【要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自我交易方式,虛構提供服務事實,騙取網際網路公司墊付費用及訂單補貼,數額較大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檢例第37號】張四毛盜竊案

【要旨】網絡域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盜竊網絡域名可以認定為盜竊行為。

【檢例第36號】衛夢龍、龔旭、薛東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要旨】超出授權範圍使用帳號、密碼登錄計算機信息系統,屬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後下載其儲存的數據,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檢例第35號】曾興亮、王玉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要旨】智慧型手機終端,應當認定為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鎖定智慧型手機導致不能使用的行為,可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檢例第34號】李駿傑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要旨】冒用購物網站買家身份進入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屬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數據進行修改操作,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檢例第33號】李丙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伺服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檢例第32號】 錦屏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要旨】1. 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是否停止可以作為判斷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到位的一個標準。2. 生態環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轄。

【檢例第31號】清流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要旨】1. 發出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目的是為了增強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主動性,有效節約司法資源。2. 行政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實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檢例第30號】鄖陽區林業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要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對侵害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後,怠於履行法定職責,既未依法履行後續監督、管理職責,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導致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未脫離受侵害狀態,經訴前程序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檢例第29號】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及江源區中醫院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要旨】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發生汙染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且違法行政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的先決或者前提行為,在履行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後,違法行政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未得到糾正,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法院一併審理。

【檢例第28號】許建惠、許玉仙民事公益訴訟案

【要旨】1.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已經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承擔民事侵權責任。2. 環境汙染導致生態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的,恢復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評價指標的,可以參考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修復費用。3. 專業技術問題,可以引入專家輔助人。專家意見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檢例第27號】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要嚴格堅持證據合法性原則,既要善於發現非法證據,又要堅決排除非法證據。非法證據排除後,其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要加強對審查逮捕案件的跟蹤監督,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及時收集證據,促進偵查活動依法規範進行。

【檢例第26號】陳滿申訴案

【要旨】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於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等實物證據,未經鑑定,且在訴訟過程中丟失或者毀滅,無法在庭審中出示、質證,有罪供述的主要情節又得不到其他證據印證,而原審裁判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檢例第25號】 於英生申訴案

【要旨】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有效發揮監督制約作用,努力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發生。在監督糾正冤錯案件方面,要嚴格把握糾錯標準,對於被告人供述反覆,有罪供述前後矛盾,且有罪供述的關鍵情節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檢例第24號】 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要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為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應當是對第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其中,「情節嚴重」是入罪標準,在處罰上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的全部法定刑處罰,即區分不同情形分別依照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檔次處罰。

【檢例第23號】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准追訴案

【要旨】1.涉嫌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並且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影響,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明顯恢復,不追訴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2.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司法機關在追訴期限內未發現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受追訴期限限制;涉嫌犯罪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犯罪行為發生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檢例第22號】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准追訴案

【要旨】1.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被害人及其家屬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不追訴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同時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2.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偵查機關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並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檢例第21號】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核准追訴案

【要旨】涉嫌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並且犯罪後積極逃避偵查,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明顯悔罪表現,也未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獲得被害方諒解,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沒有消失,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檢例第20號】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

【要旨】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仍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群眾、基層組織等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檢例第19號】 張某、沈某某等七人搶劫案

【要旨】1.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對於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訴。2.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屬於初犯、偶犯、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檢例第18號】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要旨】死刑依法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生命權,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未判處死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檢例第17號】陳鄧昌搶劫、盜竊,付志強盜竊案

【要旨】1.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有遺漏的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補充起訴。3.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應當提出抗訴。

【檢例第16號】賽躍、韓成武受賄、食品監管瀆職案

【要旨】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食品監管瀆職罪。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併罰。

【檢例第15號】胡林貴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賄 駱梅、劉康素銷售偽劣產品 朱偉全、曾偉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

【要旨】實施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為逃避查處向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賄罪實行數罪併罰。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向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的,應當認定為食品監管瀆職罪;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併罰。

【檢例第14號】孫建亮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要旨】明知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用以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鹽酸克倫特羅是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買賣和代買鹽酸克倫特羅片,供他人用以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檢例第13號】徐孝倫等人生產、銷售有害食品案

【要旨】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購買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檢例第12號】柳立國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要旨】明知對方是食用油經銷者,仍將用餐廚廢棄油(俗稱「地溝油」)加工而成的劣質油脂銷售給對方,導致劣質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場供人食用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經銷者向飼料生產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等單位銷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將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劣質油脂銷售給對方,導致劣質油脂流向飼料生產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等單位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檢例第11號】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要旨】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有關部門實施人員疏散,引起公眾極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關單位無法正常營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檢例第10號】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要旨】關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檢例第9號】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要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恐怖信息以後向不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對於實施數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不實行數罪併罰,但應當將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檢例第8號】楊周武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

【要旨】本案要旨有兩點:一是瀆職犯罪因果關係的認定。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那麼,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原因力」的瀆職行為,應認定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二是瀆職犯罪同時受賄的處罰原則。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有特別規定的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檢例第7號】胡寶剛、鄭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要旨】訴訟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實踐中,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應當堅持辦案與監督並重,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善於在辦案中發現各種職務犯罪線索;對於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送有關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例第6號】羅建華、羅鏡添、朱炳燦、羅錦遊濫用職權案

【要旨】根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實踐中,對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檢例第5號】陳根明、林福娟、李德權濫用職權案

【要旨】隨著我國城鎮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逐步深入推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管理社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實踐中,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檢例第4號】崔建國環境監管失職案

【要旨】實踐中,一些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經合法授權從事具體的管理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工作,擁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的職權,這些實際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瀆職罪主體要求;對其實施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檢例第3號】林志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

【要旨】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例第2號】忻元龍綁架案

【要旨】對於死刑案件的抗訴,要正確把握適用死刑的條件,嚴格證明標準,依法履行刑事審判法律監督職責。

【檢例第1號】 施某某等17人聚眾鬥毆案

【要旨】檢察機關辦理群體性事件引發的犯罪案件,要從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後的各種複雜因素,依法慎重處理,積極參與調處矛盾糾紛,以促進社會和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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