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各級檢察院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類似案件

2020-12-11 新華網客戶端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了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要求各級檢察院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類似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依據。各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承辦檢察官應當報告有無類似指導性案例,並說明參照適用情況。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加強和規範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工作,發揮指導性案例對檢察辦案工作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檢察機關嚴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據介紹,規定進一步規範了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條件,強調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由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應當符合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在事實認定、證據運用、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方法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體現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四個條件。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指導性案例的徵集遴選程序,明確了應當宣告指導性案例失效的四種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衝突;被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取代;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

  根據規定,最高檢建立指導性案例資料庫,為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社會公眾檢索、查詢、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便利。各級檢察院應當將指導性案例納入業務培訓,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學習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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