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8期】最高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出爐記

2020-09-25 鄂爾多斯杭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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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社會反響強烈。這也是最高檢首次圍繞民營經濟司法保護髮布指導性案例。

▶ 2019年初,最高檢第六檢察廳下發通知,向全國各級檢察院收集近五年來民事檢察部門辦理的涉民營企業典型案例。截至2019年4月底,共收到96件。

▶ 經過嚴格篩選,並分別徵求最高法、最高檢相關業務部門、法學專家的意見,最終入選的4件案例包含了社會對民營企業司法保護最為關切的問題。

7月28日,最高檢召開以「加強民事檢察監督 精準服務民企發展」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

法治環境好比陽光,關係企業創新創業活力的聚焦和釋放。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加強民事檢察監督 精準服務民企發展」為主題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社會反響強烈。這也是最高檢首次圍繞民營經濟司法保護髮布指導性案例。

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經歷了怎樣的篩選和討論過程?承辦檢察官又是如何將案件辦成了「經典」推送至最高檢的?記者日前探尋了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出爐的「秘密」。

近百個案例中篩選出

最具代表性的四件

最大的公平就是法治公平,公正司法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服務民營企業發展就是服務黨和國家大局。

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曾在不同時期、不同場合肯定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並多次就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也先後提出「六穩」「六保」的工作方針和要求,以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決不是簡單的經濟問題、法治問題,更是民生問題、政治問題!」今年1月舉行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最高檢檢察長張軍擲地有聲。7月22日,最高檢下發了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11條意見,為民營經濟發展再添一道司法保護屏障。

毋庸置疑,辦案是檢察機關最好的名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需要通過具體的案例來供給。民營企業所要追求的公平正義,也需要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助力實現。對此,最高檢將社會呼聲較高的民營經濟司法保護問題列入了2020年指導性案例發布計劃,旨在通過具體案例,為地方各級檢察院辦理相關案件提供指導,同時引導民營企業合法經營規範發展。

「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正式下發是今年的7月28日。但事實上,最高檢在去年初就啟動了這項工作。」最高檢第六檢察廳主辦檢察官宋建立告訴記者。

2019年初,最高檢第六檢察廳下發《關於報送民事檢察典型案例的通知》,向全國各級檢察院收集近五年來民事檢察部門辦理的涉民營企業典型案例。截至2019年4月底,最高檢共收到來自全國檢察機關報送的96件案例。

「96件案例質量參差不齊,第六檢察廳再次制定了詳細的評選標準,優中選優,篩選出7個備選指導性案例,進行『精編』後報最高檢院領導審示。」宋建立說。

集思廣益,方能致遠。最高檢第六檢察廳按照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要求,將7個備選案例分別送最高法審監庭、執行局,最高檢第四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以及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專家等徵求意見。各方多維度地對備選案例提出了專業、中肯的修改意見。隨後,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對修改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並將合理內容充分吸收到了指導性案例定稿中。經過後期的一系列報批程序,最高檢檢委會最終確定4個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

宋建立告訴記者,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雖然僅4件,但卻包含了社會對民營企業司法保護最為關切的問題,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執行程序中法院超標的額查封、錯誤地將企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監督問題等。

「4個案件較為全面地展現了民事檢察工作對保護民營經濟的獨特作用和價值。」最高檢第六檢察廳馮小光分析說,這種獨特作用和價值,主要有三大特點:一是檢察機關通過發揮民事抗訴、檢察建議等民事檢察監督手段,監督涉及民營企業的民商事錯案,切實保護投資人權益,鼓勵社會大眾創業積極性;二是加強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快速糾正執行違法行為,及時幫助民營企業挽回損失;三是通過促進自願和解,為民營經濟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辦案效果。

堅決糾正

明顯超標的額違法查封

記者採訪了解到,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產等是檢察執行監督案件中最為多見的一種類型。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積極作為,依法監督了一批因不依法履行執行職責及錯誤採取執行措施、錯誤處置執行標的物、錯誤追加被執行人,致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財產受到侵害的案件。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中的湖北省南漳縣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明顯超標的額查封執行監督案(下稱「南漳執行監督案」)便是該領域典型案例。

「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一旦使用,將限制企業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降低市場主體創造社會財富的能力和活力。糾正明顯超標的額的違法查封行為,對於盤活企業資產,激發企業活力,特別是保障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十分重要。」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如是說。

2019年8月底,面對最高檢徵求意見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輝特別指出,相對於國企而言,民營企業更容易受「查扣凍」措施的影響,合法利益遭受損害,檢察機關需要做的就是更加細化執行措施,為民營企業撐起司法保護傘。

「南漳執行監督案的指導意義在於,針對實踐中多發的執行不規範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法及時糾正了執行亂象,保障了執行活動的合法順利進行。涉建築行業的糾紛極易導致社會不穩定現象的發生,檢察機關及時化解了可能出現的矛盾與糾紛,對各級檢察院同樣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姚輝答覆徵求意見時表示。

南漳執行監督案緣何得到了專家高度認可?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陳兵向記者講述了該案辦理與推選的故事。

2016年12月27日,襄陽市樊城區檢察院控申接待大廳接待了兩名中年男子,他們是襄陽市下轄南漳縣的丙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專程趕來反映樊城區法院對該公司商品房超範圍查封導致企業經營陷入困境的問題。

辦案檢察官在聽取丙公司工作人員陳述後,對這起執行案件展開了調查,先後前往樊城區法院查閱了審判與執行案卷,收集相關法律文書、價格鑑定報告與其他書證;驅車赴南漳縣到被查封樓盤進行實地勘查。

「來到丙公司的售樓大廳時,整個售樓大廳空蕩蕩的,除了工作人員以外鮮有購房者光顧,這種行情與2016年底房地產行業火爆的大環境極不相稱。」陳兵回憶說,一位售樓人員向檢察官吐槽,緊俏的商品房不能出售,自己的收入和獎金都受到了很大影響,建築工地的工人工資也被拖欠著。

檢察官了解到,隨著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升溫,丙公司、丁公司、洪某生為了擴大開發規模,共同向襄陽市甲公司、乙公司借貸了5536.2萬元。因資金逾期未償還,甲公司、乙公司將丙公司等訴諸法院。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樊城區法院對當事人雙方的多起借款糾紛作出民事判決,判令丙公司、丁公司、洪某生償還乙公司、甲公司借款合計5536.2萬元及利息約438萬元。在隨後的強制執行過程中,樊城區法院查封了丙公司已建成的210套商品房。丙公司向執行法院提出房產評估申請,評估結果顯示被查封的房產市場價值為1.21億元。

甲公司、乙公司申請查封南漳丙公司的標的額僅為6671萬元,而執行法院實際查封的房產價值為1.21億元,存在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的問題。2017年3月20日,樊城區檢察院向樊城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超標的額查封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

收到檢察建議後,樊城區法院認定本案確係超標的額查封,於2017年4月17日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某縣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對被執行人先期查封的210套商品房中109套的查封。解封後,丙公司得以順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樓款,走出資金困境,並及時發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積極協商償還本案剩餘債務。

「樊城區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後,法院及時糾正了違法事實。通過檢察機關的監督,民企『死而復生』,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符合指導性案例的參評標準,最終該案被湖北省檢察院報送至最高檢。」陳兵說。

嚴格適用

股東有限責任等產權制度

「檢察機關應嚴格適用股東有限責任等產權制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安全,讓有恆產者有恆心。」在宋建立看來,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中的深圳市丙投資企業(有限合夥)被訴股東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抗訴案(下稱「丙企業抗訴案」)意義重大。該案的辦理,為實踐中如何適用公司法第20條第三款提供了指引,明確了股東未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並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丙企業抗訴案中,甲公司因開發房產多次向諸某某借款。2011年8月,為投資甲公司,丙企業向甲公司提供1.48億元委託貸款,甲公司以國有土地等提供擔保,丙企業則以2000萬元受讓甲公司100%的股權,同時約定了股權回購條件。2011年8月9日,甲公司進行了股東工商變更登記,變更後丙企業佔出資額99.9%。2011年8月10日,股權轉讓款2000萬元和1.48億元委託貸款匯入甲公司帳戶,到帳後至次年4月期間,甲公司先後支付給了戊公司、己公司等6家公司共計1.6億餘元。

2012年11月,諸某某將其對甲公司債權中的800萬元轉讓給趙某某,趙某某以丙企業、甲公司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歸還欠款800萬元,丙企業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甲公司的大額款項支出不是正常業務支出,甲公司和丙企業對甲公司的大額款項支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認定丙企業作為控股股東,存在轉移甲公司資產、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不當行為,因此判令丙企業對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丙企業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後,遂向金華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該案類型較為少見,是近年來我院受理的、法院適用公司法第20條第三款判令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不服判決、作為申請人申請監督的首起案件。」浙江省金華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賈妙景告訴記者。

賈妙景回憶說,辦案過程中,金華市檢察院民行部門成立了以部門負責人為組長、業務骨幹共同參與的辦案組。經書面審查,多次當面聽取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意見,辦案組認為本案的關鍵點在於:丙企業投資甲公司後,是否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形。

經過補充調查並獲取大量證據,辦案組釐清了大額資金往來後認為,案涉款項支付是為了清償甲公司先前到期擔保債務或撤銷相應抵押,借款用途不違反合同約定,以法人人格否認嚴格適用為依據,於2016年7月向浙江省檢察院提請抗訴。2016年11月,浙江省檢察院採納提抗意見,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本案抗訴後,浙江省高級法院於2018年1月採納檢察機關意見,對原審判決予以改判。

因為辦理效果良好,丙企業抗訴案以唯一一起民事監督案入選2018年度浙江省檢察機關十大法律監督案例。2019年7月初,在浙江省檢察院的推送下,該案作為指導性案例備選案例上報最高檢。

「該案例對於指導檢察機關堅持維護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地位開展監督,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利具有典型意義。建議對該案例關鍵事實、情節進一步釐清,對要旨進一步準確、簡明歸納,指導意義作條分縷析梳理……」與其他備選案例相同,丙企業抗訴案同樣經歷了最高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嚴苛的「挑刺」過程。

「因本案案情複雜,形成的第一稿案例申報稿有14頁。我們按照最高檢的要求兩次對申報材料進行精減,並對相關辦案細節表述進行嚴格核准,確保該案以零瑕疵的姿態呈現在公眾面前。」賈妙景說。

「上述案件在辦結四年後,成為金華市檢察機關首起入選指導性案例的案件,對於我院民事檢察人員而言,不僅是肯定和鼓勵,更是鞭策。」賈妙景認為,在民法典時代,該案的成功辦理,其意義更是直指現實和未來,敦促民事檢察人員要依法履職,為企業發展營造更好法治環境、為「六穩」「六保」工作提供更堅強的法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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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輯/杭錦旗人民檢察院·融媒體工作室 劉凱 海雲

審核/杭錦旗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武帥傑 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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