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學校都有校紀校規,絕大多數上過大學的人,對校規其實都非常陌生,從大學走一遭,幾乎連校規的規定是什麼都不甚清楚。
這也是正常現象,絕大多數行為用不到校規的約束,而校規的某些規定,也因為沒有相應的執規手段而成為具文。
但是,如果一個學生觸犯了法律,就很有可能會再次受到校規的制裁。
在法律上有「立法技術」的概念,指法律的規定是否能夠在適法效果上達到法律所應該達到的社會效益,如果達成得比較好,就認為立法技術比較高超,反之則立法技術低下。
其實,大學的校規也應該有相應的「立規技術」評價,但由於適規案例實在太少,關注不多。
但今日發生於浙江大學的事情,將平時不顯山露水的校規推上了前臺。
01.校規的立規技術
一名浙江大學的學生,因為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期一年半執行。判決落定後,學校根據校規對該名學生處以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
學校作出該項處分依據的是《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處理辦法》,該《辦法》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浙大的處分決定
從《辦法》來看,浙江大學對該學生的處理,完全合規。
但是,社會卻並不買帳。該處分被人貼上社交媒體之後,所有人幾乎都眾口一詞,認為對於一個「強姦犯」的處理過輕。
輿論反對的主要原因在於,「強姦」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社會文化上,都被認為是嚴重暴力罪行,人們不會遵從「判處緩刑——留校察看」的邏輯來思考問題,而只會根據「強姦——不開除」的邏輯來評價此事。
輿論代表了普通人的思維邏輯,這種邏輯與校規相衝突體現的是成文法和習慣法的衝突。
如果學校對於學生違紀的處理是按照判例規則進行,很可能就會出現因為強姦而開除的判例,因為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學校不具備相應的監督手段來保障犯強姦罪的學生不再犯暴力罪行,為了保護其他學生,將其開除應當是符合公眾期待的。
浙大對此次事件的情況通報
但是校規並非遵從人們的風俗習慣,而是白紙黑字的死規則。校規並沒有特別對「強姦」這種行為作出規定,僅僅是規定了因嚴重違法受治安處罰或者因犯罪受刑事處罰的學生,應當如何處理。
在這裡,校規放棄了對違紀行為的道德評價,而是將其委託給了法律,評價的唯一依據是行政和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
法律與校規的適用範圍不同,校規所規範的對象——大學生,是應當高於社會一般道德水準的人群。
原則上,校規應當儘可能多地對可能常見於校園的惡行作出評價,而不應將其交給學校之外的規則——如法律——來評價。
事實上,《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對於違紀行為的處理,是綜合了正列舉違紀行為和參照法律處理兩種尺度的,只不過正列舉的部分並不包括「強姦」。
由此導致了強姦這種嚴重暴力罪行,校規無法對其作出符合公眾期待的處理。
02.警鐘為誰而鳴
除了強姦可以不開除之外,還有其他讓人深惡痛絕的行為可以不開除。
比如《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吸食毒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2019年1月2日的處分決定
2018年12月,浙江大學的學生武某某因為吸食毒品受到留校察看的處分,一年後解除處分。該處分同樣合規,但試問與武某某同住一宿舍的室友,與一位癮君子共處一室是什麼感受?
這裡不是要歧視曾經吸食毒品的人,只是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應當考慮處分的社會效果。
吸食毒品的學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但僅有此種處分似乎還不夠,如果不開除,是不是應該對其進行隔離觀察,暫時不要讓吸食毒品的學生與其他學生同住一室呢?
2018年還有一起留校察看的處分決定
浙江大學2015級的學生呂某,因為在樓梯口猥褻女生,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處罰。
根據《違紀處理辦法》,此種行為也不在正列舉的處分行為之列,同樣根據第十七條,「受到治安拘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於這樣的處理結果,女生們應該不會感覺舒服吧?
就在浙江大學不開除強姦學生的新聞出來之前沒多久,中國科學院大學剛剛開除了一位研究生。
錯誤言行的對應處分,並沒有在該校的《紀律處分實施辦法》中體現
該生在國內無法登錄的網站上與他人發生了口角,說了很多不雅的語言和錯誤的觀點,並且將不雅語言及於整個國家和族群。
該生的行為屬於什麼呢?如果按照中國科學院大學的《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該學生行為並不符合《辦法》第十九條的任何一款,而對其的處分完全是根據輿論的壓力和領導意志而作出的。
對他人發表侮辱性語言肯定是錯誤的行為,而與他們發生矛盾,也絕不應該將矛盾及於國家或者族群。
有人在網上爆料此人是慣犯
但是對於一個既不違反法律,也不違反校規的行為,學校到底採用了哪一條就可以對一名學生處以開除的懲戒。
相反,對於有事實上犯罪的罪犯卻不開除,這兩件事同樣發生在中國的大學裡,讓人不得不這麼想:說錯誤的話是比強姦更加嚴重的罪行。
03.犯了罪應該開除嗎?
《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中,規定了學生如果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但緩期執行的情況,可以處留校察看的處分,不一定要開除,這一規定本身並沒有不合理之處。
在我國大學的錄取規則中,犯罪受刑事處罰不是不能上大學的硬性規定。
而且,緩刑也不屬於刑事處罰,而是犯罪人員被判處刑事處罰之後,緩期執行。也就是說,在緩刑期間的犯罪人尚未受到刑事處罰。
哈工大兩名大四學生作弊被開除學籍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辦法》還規定: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需要離開戶籍地的,可以依法申請,需經考察機關批准後,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並按照執行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如果被判緩刑的學生戶籍已經遷入所在大學,則有大學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管理緩刑學生的活動,如果戶籍沒有牽入就讀的大學,則依法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在大學所在地活動,該申請應當獲得批准。
寬嚴相濟、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一直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把犯過罪的年輕人一棍子打死,就此剝奪他正常上學、就業、回歸社會的權利,這並不是正義,只會為社會增加不安定因素。
截圖源於微博
在很多大學的研究生招生簡章裡,都有明確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錄取,不過緩刑應當不在此列。緩刑期已過,被判處緩刑的人沒有違法行為的,撤銷刑事處罰。
他的狀態就不屬於「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就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就不應受到任何歧視。
只不過,對於大學這樣一個特殊場所來說,不應與廣義的「社會」同等對待,在某些方面,對於進入大學的人應當比身處社會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同樣是犯罪,盜竊和強姦都有可能被判處緩刑,但它在人心中的惡性和對大學裡其他學生的潛在危害是不一樣的,犯了罪的學生確實不應該一律開除,但是犯不同的罪似乎應該進行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即使保障了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學生就學權利,學校也有責任對此類學生加強教育、監督、管理,幫助其痛改前非的責任與義務。
結語
一段時期以來,大學經常陷入爭議的漩渦。
從網絡曝光某些學生有「不當言論」,到一些大學對於外國留學生管理的措施,再到這次大學對於犯罪學生的處理決定,每一件事情都像捅了馬蜂窩一樣,在社會上引發輿論高潮。
其實,大學也是小社會,大學管理者就像是這個小社會裡的政府。
比如校紀校規的問題,雖然不是法律,但也像法律一樣,有它的立規技術問題,操作不慎就會引起不好的社會反響。
而大學管理者們也與社會管理者一樣,面臨著方方面面的壓力,需要根據當前形勢作出他們認為符合自己利益,能夠讓自己安全的舉動。
於是,就有了以下怪現狀:沒有觸犯法律和校規的學生也可能被開除,而與管理者自身安全無關的學生個人行為,即使犯罪也可以從輕發落。
這既是大學管理者的無能,也是大學管理者的無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