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車門致騎電瓶車人受傷,借車給朋友的車主也要承擔責任嗎?

2020-12-24 瀟湘晨報

車主將自己的小轎車借給朋友開,朋友開著車載著人,結果乘客下車時沒有仔細觀察周圍環境,一開車門就撞上了一輛電動在自行車。後騎車人因為賠償的事情,將車主、司機、乘客、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浙江東陽法院。近日,東陽法院審結了這起糾紛。

出借車輛後出了交通事故車主、司機、肇事乘客全都被告了之前,東陽的吳先生跟朋友呂先生借了小轎車來開。2018年7月10日晚上5點半,吳先生開車時,順帶載著朋友阿何一同出行。開到東陽某路段時,阿何需要下車,吳先生就隨意把車停在馬路邊。

而坐在後排的阿何沒有仔細觀察車外情況,就打開了右側車門。不巧,車門碰到了剛好騎行電動自行車經過此處的老劉,老劉因此受傷倒地。後經交警部門認定,阿何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網絡圖後經鑑定,老劉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十級傷殘。因老劉是外地來東陽打工人員,無力負擔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等支出,因此向吳先生等人催要賠償款。但吳先生等人以車輛有保險、找保險公司為由數次推拖。

老劉因向保險公司也索賠無果,他無奈之下,在2020年4月起訴至東陽法院,要求吳先生、阿何、車主呂先生及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共計13萬餘元的損失。

法院:司機和乘客都有過錯車主買的保險應承擔賠償義務因各方爭議較大,多次調解均無果。

承辦法官介紹,因駕駛員吳先生沒有選擇合適的停車位置及下車時機,在阿何開門下車之前也未提醒其注意安全,所以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乘客阿何在下車之前,沒有注意仔細觀察車外路況及車輛、行人通行情況,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具有過錯。

此外,吳先生與阿何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對對方的賠償義務應互負連帶責任。但因吳先生是被保險人即車主呂先生許可的、且持有合法駕照的駕駛人,保險公司應當對吳先生的賠償義務承擔責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老劉關於賠償數額請求,並認定:交強險部分的12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1萬餘元,結合過錯程度,酌情考慮吳先生與阿何各負50%的賠償責任,吳先生的賠償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但因吳先生與阿何互負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對外應當全部先予賠償,超出吳先生負擔的部分可向阿何追償。

律師:走不走交強險賠償並沒有強制規定 車主來年保費上漲可以找朋友追償對此,有人會覺得,現在是走車主呂先生的保險理賠,這個車主顯得很倒黴,沒有過錯卻要因此增加來年的保險費用了。

對此,浙江吳山律師事務所範曉律師指出,本案中,保險保的是車主呂先生的車輛。「我認為這位車主是有權利不走交強險為朋友的事情賠償,因為走不走交強險賠償並沒有強制規定。」

因吳先生和阿何的行為,造成車主來年保費上漲,範律師認為車主是可以向這兩人追償的。「但其實很難算出來漲了多少,因為保費是按照出險次數來計算的,如果這輛車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不止這一次險,車主將很難舉證證明。」

同時,範律師指出:「即使影響了保費,因交強險的保費本來就不高,只要不出大事,這點錢就算了吧,和氣生財。同時也建議,再好的關係也不外借車輛,萬一發生死亡事件,或者其他嚴重情況,如車主有過錯,還要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建議再投保一份商業險,而且最好投保200萬。」

【來源: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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