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良友
日常生活中機動車臨時停靠時,乘車人下車時開門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情形並不少見。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如何確定乘客、受害人、駕駛人對該事故損失所應承擔的比例。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法律責任
(一)判斷各方法律責任的考量要素
駕駛人往往主張乘客為成年人,應為自身的疏忽負責,而乘客則主張駕駛人未盡到必要的提醒,應當由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此時,法院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是法院認定雙方責任的重要依據,但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行為人在事故中所起到作用的認定,是一種事實判斷,法院需要綜合事實認定、各方的過錯程度、事故原因等,重新劃分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比例;
2.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是減免乘客與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依據,比如受害人無駕照、車速過快等;
【穿插車輛導致事故發生,受害人被判承擔50%的責任】甲某駕駛貨車搭乘吳某行駛於重慶市萬州區國道318上,至某路段停車下人時,乘車人吳某在開車門過程中,與乙某駕駛的摩託車正穿插超越甲某的貨車時相撞,造成乙某摔到路坎下受傷的交通事故。後法院認定,乙某駕駛摩託車在前面車輛緩慢行駛時穿插車輛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其自身應承擔50%的責任。
3.駕駛員過錯:駕駛員在停車下客時,其所處位置可以較好地觀察後方來車情況,因此有義務提醒乘客開關車門時注意道路情況,並要求其從右側下車。一般而言,車輛停靠是否合規,是否對乘客盡到必要的提醒與注意義務,是考慮駕駛員過錯的主要因素。
【未盡提醒義務,駕駛員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李某乘坐被告馮春娟駕駛的計程車在機動車道停靠時開車門將駕駛電動二輪車正常通行的原告撞傷,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級傷殘。計程車司機馮春娟違章在機動車道內停車下客,沒有盡到保障他人安全通行的義務,其作為常年駕駛計程車的專業駕駛員,是在通過專業培訓和考試的基礎上獲取了從業資格,應當確保乘客在安全的區域下車,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讓乘客打開車門。因此馮春娟臨時停車不當,對乘客沒有盡到提醒義務,致使乘客開車門與杜金香發生碰撞,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乘客自身應從右方下車,並聽從駕駛人指示,注意觀察後方來車,其疏於觀察,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
【案例】2015年某日,被告龍英駕駛計程車由南岸區大石路往萬壽路方向行駛,車行駛至某路段遇紅綠燈等候時,乘車人吳國英打開右後車門準備下車時,車門與原告駕駛的摩託車接觸,造成張某受傷。後法院認定,吳國英系計程車乘車人,其打開車門的行為鑑於其本身的觀察能力有限,且下車時已與計程車駕駛員進行了溝通,法院酌定其承擔10%的責任,駕駛人承擔60%責任。
(二)如何確定各方責任大小
這主要是如何判斷「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產生時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的問題。
1.由於事故發生直接源於乘客開車門的行為,從而給後方接近停靠中車輛的第三人造成難以避免的損害,因此在通常情況下,第三人(受害人)責任較小或無需承擔責任;
2.駕駛人與乘客的責任劃分。雖然事故發生直接源於乘客開車門的行為,但從一般事故的全過程來看,正是駕駛員的突然停車、未及時提醒與乘客的突然開門行為,二者的結合導致車輛在「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並造成對方避讓失敗」。因此在不少情況下,法院會認為駕駛員過錯與乘客過錯構成一條環環相扣的因果關係鏈條,從而認定二者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第三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