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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中用工不規範,或者勞動者不小心遭受人身損害,在遭遇人身損害後,賠償是第一大事。如果僱主僱傭他人從事勞務活動的,僱主應當按時支付工資,僱工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如果發生人身損害的,僱主可能需要承擔責任。那麼人身損害賠償僱主如何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劃分?
網友諮詢:
人身損害賠償僱主如何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劃分?
湖南華麟律師事務所孫濤律師解答:
人身損害賠償僱主的責任承擔:一種是僱員致害賠償糾紛,是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另一種是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湖南華麟律師事務所孫濤律師解析:
我國確定了僱主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系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僱主要對僱員致害即僱員受害均承擔無過錯的責任,但在司法界一般認為只要僱主能證明僱工是故意而為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僱主可以免除、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否則僱主對僱工所受到的人身損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賠償義務。
賠償責任劃分標準:
(1)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2)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孫濤律師,曾就讀於湖南警察學院和武漢大學,2012年7月開始正式執業,現任湖南華麟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