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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範某與第三人施某能否成為共同被告
[爭議] 本案在審理中,對於能否將僱主範某與建房戶施某列為共同被告,存在著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但本案僱主承擔責任的基礎為僱傭關係,而非對原告有侵害行為,故不可能因與第三人構成共同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種觀點的錯誤正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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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僱主賠償後,向僱員追償規定與侵權責任法不同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該條中「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他人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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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論點】論海事侵權賠償協議的效力及其對海事訴訟的影響
二海事侵權賠償和解協議的類型(一)根據和解協議形成的階段,分為訴前和解協議、訴訟中和解協議以及執行和解協議和解協議既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達成,也可以在訴訟前、執行中達成。侵權責任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在和解協議中,當事人可以對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支付方式等進行確認,權利人也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決定是否要求侵權人賠償,是否放棄對部分侵權人主張賠償的權利。通過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解決侵權糾紛,有助於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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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類案件的現狀及審理思路
該條規定沒有提及提供勞務者被第三人致害如何處理,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主要強調的是對外責任有關,並且第三人一般也有其僱主,此種情形亦可適用本條規定。 在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涉及此類案件的主要法律參考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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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探析
,造成司法實務中任意擴大或縮小侵權行為中第三人的權利主體及其權利範圍,不是過分增加了加害人的負擔,就是減輕了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損害了一部分受害人的合法權利。《荷蘭民法典》第107條也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其個人或集體僱傭合同,僱主對受害人在生病或殘疾期間有義務不間斷地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受害人失去勞動能力是由於他人負有責任的事件造成的,僱主有權對該他人請求他已支付的勞動報酬,但是不超過該他人在僱主沒有義務繼續支付勞動報酬情形下應當賠償的數額,也不少於負有責任的人有義務賠償給受害人的相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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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
關 鍵 詞: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 侵害債權 傳統的民法理論認為,債權是存在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權的損害,債權人也不能依債權關係向其請求賠償。問題在於,在支配第三人行為的主觀狀態為故意,且債權人債權的損害難以通過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得到完全補償的情形,如果仍然使債權人無法追究該第三人的責任,是否有違於民法上的公平、正義觀念?於是,隨著市場交易形態的複雜化以及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這一問題無論在理論層面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日益受到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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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僱主如何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劃分?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僱傭關係中用工不規範,或者勞動者不小心遭受人身損害,在遭遇人身損害後,賠償是第一大事。如果僱主僱傭他人從事勞務活動的,僱主應當按時支付工資,僱工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如果發生人身損害的,僱主可能需要承擔責任。那麼人身損害賠償僱主如何承擔責任,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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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責任中的不真正連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是關於僱員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在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屬於新創,法官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應當注意對此的適用。首先,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所受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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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合夥運營時的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合夥債務
[分歧] 此案的爭執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40萬元賠償款能否列入合伙人經營期間的共同債務;二是徐某被刑事羈押期間,其妻胡某與死者家屬所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能否認定。對於這類執行合夥事務期間產生的經濟損失能否列入合夥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合夥協議的特別約定,不應列入合夥債務;退一步,即使已納入合夥協議的特別約定範圍,但如果合伙人在執行事務期間存在重大故意或過失行為,也應當由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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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與受託製作人著作權侵權責任界定
對於此類問題,應區分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釐清著作權侵權的主體,進而判定侵權責任由誰承擔。而網站所有人與權利主體如果達成調解後,又以該調解案件為基礎提起訴訟要求網站實際製作方賠償其損失的,不能直接認定侵權成立並以調解數額作為網站所有人的損失,而應結合著作權法對此類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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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5條:第三人侵權損害責任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75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條文規定可知,《侵權責任法》第28條已經完全被新的《民法典》第1175條所採用,未來依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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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侵權人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的其他侵權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柳迪訴黃柏川、北京市八一中學、劉正陽、李明、李九霄健康權糾紛案
日【審理法官】 陳立新 湯平 周檬 【上 訴 人】 柳迪(原審原告) 北京市八一中學 劉正陽 李明 李九霄(均為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 黃柏川(原審被告) 【爭議焦點】 受害人因多人共同侵權而遭受人身損害後,其與部分侵權人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部分侵權人支付相應賠償數額後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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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後,債權人還能否申請恢...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該案裁判文書中認為關於「私下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債權人能否申請恢復執行問題」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最高法院在該院裁判文書中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是否能視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本案能否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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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突發疾病身亡,僱主是否承擔責任?
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爭議的焦點是:小李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小王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主小王不存在過錯,也盡到了及時送醫的義務。所以,小王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小李的家屬就只能默默接受上天的安排嗎?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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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1-25批指導性案例分類裁判要點梳理(國家賠償類+...
2.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手段、場合、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後果,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案號】(2008)滬一中執字第640-105指導案例117號:中建三局第一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澳中財富(合肥)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複議案【關鍵詞】執行/執行複議/商業承兌匯票/實際履行【裁判要點】根據民事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第三人以債務承擔方式加入債權債務關係的,執行法院可以在該第三人債務承擔範圍內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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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過程中,婚車司機造成侵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婚禮當天受害人女孩的奶奶作為法定監護人應履行注意、看護責任,防止第三人侵權,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但因該法定監護人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未盡到看護職責,違反法定監護義務,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的事故,該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該女孩未傷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該女孩的其他直系近親屬或基層民政部門,可以依法要求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並將被監護人的監護權轉移於己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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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專利侵權糾紛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之適用
四、鑑於隆成公司訴求童霸公司賠償100萬元的基礎依據系雙方2009年9月2日在湖北省高院達成了(2009)鄂民三終字第41號、42號民事調解書,因此一審法院向原告釋明,請求原告明確本案的請求權基礎。原告一審庭審中明確依據專利侵權訴訟主張權利,不選擇合同違約之訴,但侵權賠償數額請求按(2009)鄂民三終字第4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違約金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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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
據了解,《執行和解規定》共20個條文,重點解決以下五方面問題: (一)明確區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款,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執行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籤名或蓋章的,成立執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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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樂平獨著《僱傭關係中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研究》出版
第2章對僱傭關係中損害賠償制度的歷史演進做了研究,論證了社會化僱主損害賠償責任的嬗變——工傷保險與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第3章則論述了僱傭關係中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主要特徵,為後文論述的展開奠定理論基礎。第4-6章對僱主損害賠償責任的僱主自己責任、僱主替代責任與特殊僱主責任(即勞務派遣中的僱主責任)進行了全面闡述,並針對立法不足提出了可行性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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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人身傷害而達成賠償協議,可以反悔麼?
受僱傭的人員工作期間受傷,僱主與其達成了賠償協議,而後受僱傭的人員反悔了,可以嗎?2017年10月29日,姜某與張某就受傷賠償一事,雙方經協商自願達成了一致協議。因傷殘未能獲得保險賠付,姜某提起訴訟,申請撤銷雙方籤訂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