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侵權第三人達成和解協議能否阻卻僱主的賠償責任

2020-12-25 中國法院網

2019-01-17 09:26:2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凱

  【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公路開發公司臨時僱請的安全員,負責交通管制工作。2017年7月,陳某欲闖杆通過正在鋪設瀝青的路段時被任某攔住,兩人發生口角,進而引起抓扯,造成任某受傷住院。某公路開發公司承擔了任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10000餘元。任某未按規定期限申請工傷認定。2017年11月,任某被司法鑑定機構評定為十級傷殘。2018年7月,任某與陳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陳某一次性賠償任某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7000元,任某不再追究陳某的一切法律責任,事後,陳某亦向任某支付了賠償款7000元。2018年8月,任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路開發公司賠償其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67000餘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已與陳某達成了和解協議,由陳某一次性賠償7000元,任某不再因此事追究對方的一切法律責任。該和解協議達成時,任某已知曉其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的情形,也對某公路開發公司已支付費用有一定的判斷,任某仍自願與陳某達成該和解協議,是對其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應當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陳某已支付任某賠償款7000元,任某不應再追究陳某的一切法律責任,故某公路開發公司不再為陳某承擔墊付責任,法院遂駁回任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某公路開發公司是否應當支付任某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由此可見,在第三人侵權的僱傭關係糾紛案件中,僱主承擔的是替代賠償責任。本案中,任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陳某侵權並造成其人身損害,任某可以請求某公路開發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任某已與陳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實際履行。如在此情形下,仍由依法應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將導致其追償權因和解協議的有效,而成為阻卻某公路開發公司向陳某行使追償權的事由,故任某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

  僱員在僱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侵權時,被侵權人與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時應當慎重,在明確自身損害程度的前提下更應當充分考慮因受傷可能獲得的賠償數額,並考慮是否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再決定是否和解,否則處理不當極易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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