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在被迫停課11個月後,16歲的蔣華(化名)回到湖南邵東老家的一所學校報名,繼續初三學業。不過,他的身份仍是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蔣華被迫停課源於一起故意傷害案。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吉首二中,不滿15歲的初二學生蔣華被數名學生帶至廁所,同校的15名同齡學生對其進行圍毆。混亂中,蔣華從衣袖拿出事先準備的摺疊刀亂舞,刺傷了3人,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另一人為輕微傷。
2019年8月7日,蔣華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後檢方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將之定性為一起「以多欺少、以眾凌寡的校園暴力案件」,今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蔣華構成正當防衛,公訴機關指控蔣華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判決蔣華無罪。隨後,蔣華走出看守所,回到家中。
不久,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起抗訴。檢方認為蔣華與對方約架後,將兩人刺成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應定性為正當防衛,應當追究蔣華的刑事責任。
「我現在時常半夜驚醒,夢見警察扣上手銬把我帶走的畫面。」9月2日,蔣華接受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採訪時,面部肌肉顫抖,不時落淚。
目前,蔣家人正在等待湘西州中院二審開庭的消息。
▲9月2日,蔣華(化名)接受採訪時稱,事發時拿刀是為了保護自己。攝影/上遊新聞記者肖鵬
14歲男生被多名同學脅迫到廁所「打架」
案發時,距蔣華的15周歲生日還差一個月。他是吉首市二中的一名初二學生。
吉首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因在一次春遊時蔣華與同班女同學講了幾句話,一名同年級外班的男生胡某便認為蔣華「招惹了他女朋友」,胡某要求蔣華給他買一包煙賠禮道歉,否則就要打他。
蔣華花7塊錢買了一包香菸給了胡某,胡某嫌煙不好沒有收,遂起了要打蔣華的意圖。
蔣華還與同班同學孫某彬性格不合,曾發生過口角。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讀前,孫某彬等人將蔣華喊到男廁所「商量事情」。到了廁所,孫某彬對蔣華說,「我要打你,你怎麼辦」;蔣華回應,「要打可以,但不要在學校裡打,放學後到外面單挑」,之後兩人回到教室早讀。
早讀後,蔣華上廁所時,胡某、孫某彬等五六名學生也在上廁所。孫某彬叫蔣華過去,但蔣華不願意過去。一名身材較胖的學生強行拉拽蔣華過去,有人踢了蔣華一腳後,有人說「上課了」,胡某等人便離開了。
上午第二節課後,孫某彬在廁所又遇到胡某等人,便告訴胡某「煩躁蔣華,要打他」。孫某彬問胡某「幫不幫忙」,胡某便提起蔣華「欠他一包煙」,說「中午不給就要打他」。
午飯後,孫某彬、胡某等15名學生在廁所裡再次相遇,達成了「要打蔣華」的決定。當孫某彬提出「放學後與蔣華單挑」的意圖後,胡某等人說,「要打就中午打,放學後懶得等人。」
隨後,孫某彬等7人來到教室喊蔣華,其餘8人則在廁所等候。龍某深等3人首先進教室喊蔣華去廁所,蔣華不予理會;孫某彬見狀便去喊蔣華,並說「如果你不去,我們就要強行把你帶過去。」
蔣華被迫跟著孫某彬等人去廁所,並將一把事先放在課桌內的摺疊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內。
數人圍毆一人,三人被刺傷
到了廁所後,胡某、孫某彬等15人將蔣華圍了起來。
吉首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蔣華問對方「你們哪個先上?」胡某等人商量後,決定由個子高的陳某林先動手。
但蔣華始終否認在廁所時說過「你們誰先動手」之類的話。
據胡某講述,他們將蔣華圍住後,蔣華就問「你們誰先來打我」;另一名參與圍毆蔣華的學生也說,蔣華被圍在中間後,問了一句「哪個開頭打我」。
9月1日,蔣華向記者介紹,他被圍住的時候,沒有任何人和他說話,但他隱約聽見對方說「個子高的先去動手」。
多名參與圍毆蔣華的學生講述,陳某林走上前,用左手勒住小蔣的脖子,蔣華一下就被摔倒在廁所的地上,同時陳某林也被蔣華拉倒在地,兩人扭打在一起。
接著,其餘學生一擁而上,對蔣華拳打腳踢。
一審判決書顯示,遭遇眾人圍毆後,蔣華拿出事先藏好的摺疊刀亂舞,將陳某林的腰部左側、背部捅傷,將吳某的左大腿劃傷。
毆打大約持續了一分鐘,圍毆的學生停手散開。蔣華從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牆,無力地坐在地上。這時,另一名學生陳某濤從背後掌摑蔣華,蔣華轉身向陳某濤捅了一刀。其餘學生再次一擁而上,打了一陣後散去。
看到眾人散去,蔣華說,「在座的各位都是弟弟。」
蔣華在接受記者採訪稱,他承認自己說了「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都是弟弟」之類的話。他說,之所以說這樣的話,是因為「我覺得很委屈,打不過他們,只能罵一下他們,口頭上佔一點便宜」。
蔣華說,他也在衝突中受了傷,「對方踢我的頭,踩我,身上有很多淤青,手也被劃傷了。」
被刺傷的三名學生陳某林、陳某濤、吳某被送到醫務室治療。蔣華則回到了教室。
蔣華發現對方幾人在醫務室治療後「心裡感到不平」,趕到醫務室門口拍打醫務室門,後被同行師生勸阻離開。
蔣華在接受採訪時提到,在學校因為自己是「外地人」而遭到其他學生的排擠、打壓,「初一剛轉學過來的時候,因為我在樓上看了別人一眼,就被別班的學生欺負,我和老師反映了,學校只是批評了他們,沒有怎麼處理。我就覺得找老師沒用。」
班主任石英利向記者證實了蔣華初一時被欺凌的說法。石英利說,那次蔣華被欺凌後,「對方給了一定的賠償,雙方家長也談好了。當時都處理好了。」
石英利提到,蔣華沒有和老師講過他心裡不服。他可能因此存在一些心理陰影,不信任老師。
蔣華的爺爺介紹,蔣華3歲時,其父患白血病去世,母親在吉首市打工。蔣華從小跟著爺爺奶奶長大,上初中時才轉學到吉首二中就讀,「轉學過來時還降了一級,所以年紀比同年級的孩子大一點。」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認定蔣華成立正當防衛,判決其無罪。攝影/上遊新聞記者肖鵬
法院認定校園霸凌,14歲男生系正當防衛
經鑑定,受傷學生陳某林、陳某濤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9年8月7日,蔣華被刑拘;2020年1月15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2020年7月6日,蔣華被羈押近11個月後,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蔣華構成正當防衛,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蔣華無罪。
吉首市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孫某彬與蔣華「約架」與事實不符,「孫某彬等人以『有事商量』為由,將蔣華喊到廁所,在廁所裡,孫某彬說『我要打你,你怎麼辦』,該行為不是約架,而是一種欺凌行為。這個時候無論蔣華怎麼回答,都不能改變他被欺凌的這一事實。」
對方7人將蔣華喊到廁所,蔣華去廁所打鬥不是自願主動的,而是在多人的脅迫下,經過兩次催促才去的。陳某林先動手勒住蔣華的脖子,並將其摔倒在地,然後騎坐在蔣華身上進行毆打,其他人也上前進行圍毆。在此情況下,蔣華出於反抗自衛,亂舞手中的摺疊刀,將多人刺傷。蔣華是在被他人毆打、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實施的自衛反擊。
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中,蔣華始終處於一種被動的、被欺凌的孤立無助狀態,從打架的犯意和傷害行為的事實,都是被動的、被迫的,雖然其間蔣華問過「你們誰先來」,事後也講過「你們在座的都是弟弟,是垃圾」之類的話,但不能改變其被欺凌、被霸凌、被動應對的狀態及整個事件的性質。
針對蔣華事先準備摺疊刀的行為,法院認為,使用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的防範性刀具,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蔣華在被告知要被打、且早讀下課後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被多人脅迫到廁所的情況下,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了一把非管制摺疊刀,這一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實施故意傷害,而是為了對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而進行的防衛準備。
法院還認為,蔣華的反擊行為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反擊過程中,刺傷了對其實施暴力侵害的陳某林、陳某濤後,並未再繼續實施傷害行為。
「孫某彬僅以煩躁蔣華圍毆毆打小蔣,胡某以蔣華和他所謂的『女朋友』(蔣華同班女同學)講了幾句話為由就毆打蔣華,孫某彬、胡某的行為並不是約架,而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為。即使是約架,二人約好的是單挑,且是準備放學後到校外單挑,但其後發生的事件性質已發生轉變,即由孫某彬和蔣華的單挑,演變成15人對蔣華的毆打。」法院稱,這不再是孫某彬與蔣華邀約打架,而是一起以孫某彬、胡某等人為首的以多欺少、以眾凌寡的校園暴力案件,至此,案件性質已發生根本性轉變。
吉首市人民法院稱,蔣華系受校園欺凌對象,被十餘人圍毆時,蔣華自衛造成實施欺凌的同學受重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公訴機關指控蔣華犯故意傷害罪的理由不成立。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檢察院對吉首市法院判決提起抗訴。攝影/上遊新聞記者肖鵬
檢方提起抗訴,稱可尋求老師幫助而未求助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蔣華走出看守所。
但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檢方並不認同。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審查後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蔣華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稱,一審判決忽略了大部分主要法律事實,證據採信錯誤。例如,判決書中僅採納蔣華在法庭上供述的「曾經給胡某買了一包紅旗渠牌香菸,並在案發當天把煙收在衣袖口裡,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遂起了要打蔣華的意圖」,對於「買煙」這一事實,在蔣華從歸案到審查起訴階段從未供述,也無相關證人佐證;再如,判決書中描述小蔣「背靠廁所蹲坑的矮牆無力地坐在廁所地上」,系主觀推定,無相應證據支撐。吉首市人民檢察院稱,由此可見,法院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存在錯誤。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案發當時處於學校這一特殊環境內,蔣華並不是孤立無助的狀態,可以尋求老師的幫助,可以給家長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內對對方的無理要求置之不理。但是蔣華沒有採用上述正當合法的途徑來保護自己,而是準備道具用於鬥毆,被動應約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合理前提。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還提到,蔣華雖然供述他準備刀具是為了防衛,但在具體案發過程中,他在對方的兩次催促下,便跟著孫某彬來到現場,並問「誰先動手」,以及在鬥毆中積極拿出刀具與他人鬥毆,事後也繼續追趕被害人,從事實和證據表明,蔣華準備刀具已經排除了防衛的可能,鬥毆的故意明顯,不能認定正當防衛。
受傷學生陳某林的父親表示,他也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事情開始發生時,雙方都沒有向老師反映,解決問題的方式就是錯誤的。在事發生前一天,蔣華就有預謀的拿刀。說他正當防衛,是說不過去的。」
陳某林的父親還提到,兒子受傷後醫療費用花了2萬餘元。事發後,雙方曾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他曾提出10餘萬元的賠償,但蔣華家屬不同意,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我經常半夜驚醒,夢見自己被警察帶上手銬帶去看守所。」蔣華說,這件事成為壓在他心頭揮之不去的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