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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真的就沒辦法了嗎?內行人說了真話!
很遺憾,這個真沒什麼辦法。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這是客觀原因的執行不能,這個是強制執行中遇到的普遍性難題。根據最高院數據統計,約有43%屬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
首先,被執行人將名下的房產、銀行存款等轉移到他人名下,在司法實踐中其實非常常見,究其原因還是在於判決尚未生效前,原告並沒有多少渠道和權利去查詢被告名下的財產及時地採取保全措施,對於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債權人很多時候無從知曉,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一方財產的減少,而其親屬或者朋友的財產卻會在某一個時間顯著增加,最明顯的就是銀行存款、還有就是房地產,很多被執行人的房地產一早就登記在了其他人名下,因此可以以此為線索,密切留意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而其近親屬、朋友名下卻有大量資產的情況。
其次,其實我也經歷過這種事情,一個傢伙借錢不還,而且還是幾十萬,不小的數目,現在已經跑路到國外了,然後起訴,申請執行。當然的,名下啥都沒有。問過相關人士,目前來說,對這種情況毫無辦法,最多也就把他變成老賴而已,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不能住高檔酒店。但是,沒錢還,又能怎麼樣呢。對於所講的被執行人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如果有證據,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如行使撤銷權。如有證據證明在執行中轉移財產,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財產轉移,而被執行人又確實無能力償還,對於法院來說也確實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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