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張大三與王小二生了個兒子名張大小。在張大小5歲那年,張大三因張大小哭鬧,盛怒之下一耳巴子扇過去,把張大小的耳朵打聾了。其後,張大三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決有期徒刑3年。在張大三服刑1年後,王小二不慎得了癌症晚期,並於次月去世。
本案涉及監護制度。2017年10月1日,被譽為民事活動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生效,民法總則在監護制度上,與民法通則存在較大的差別。現廖律師就本案來談一談我國民法總則有關監護制度的規定。
一、哪些人需要被監護?
總共有兩類人,一類就是未成年人,一類就是成年人。成年時間也有兩種計算方式,一種就是年滿18周歲,另一種就是年滿16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人,這種情形視為已經成年。
也許你會有疑問,說,廖律師啊,這未成年人應該被監護我能理解,關鍵是這成年人怎麼還需要被監護?咳咳,那廖律師就告訴你,什麼情況下成年人也需要被監護。第一種情況是,雖已成年,但是被依法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間歇性精神分裂症患者、部分阿爾茨海默病患者。另一種情況就是,雖已成年,但是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例如,植物人。
二、哪些人有權利作為監護人呢?他們之間是否有順序要求?
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問題,其父母為法定的監護人。如果父母都死了或者都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時候,那麼,監護人依照下列順序選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需要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者民政局的同意。具體到本案,因張大三有特殊原因無法履行監護義務,因此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位的監護人。
對於成年人的監護人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以下有監護能力的人作為監護人,且有順序要求: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條件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
三、民法總則還規定了兩種新類型的監護,遺囑監護和協議監護。
遺囑監護,主體必須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但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可以享有此項權利,而必須是同時具有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才能遺囑監護。本案中,王小二作為張大小的監護人,在知道自己生命快走向盡頭時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為其兒子張大小指定監護人。如果王小二沒有遺囑監護,且張大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那麼由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擔監護責任。
協議監護,主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協議的對象是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個人、組織,形式上要求書面,口頭約定的無效。其實協議監護的目的就是防老。本案中,張大三可以與別人籤訂協議,確定自己以後的監護人。
四、如果同一順位有多個監護人該如何辦?
在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情況下,各有權監護人首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那麼,有兩條路走,第一條路就是,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對指定不服找法院指定。第二條路就是直接找法院指定監護人。如果被指定為監護人的,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違法變更監護人,同樣要承擔監護責任!
五、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監護人?
簡而概之就是監護人不合格。具體而言就是: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六、被撤銷監護資格的人如何恢復監護資格?有無例外情形?
要想恢復監護人資格,需要以下條件:系被監護人的父母、子女+的確悔改了+被監護人同意+視情況而定。三者缺一不可。
從上述表述,不難得出,有兩類人被撤銷監護資格之後,一輩子都不可能恢復監護資格。
第一類,被監護人的父母、子女對被監護人實施了故意犯罪行為的。此情形雖然不能恢復監護人資格,但是其依舊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第二類,監護人非被監護人的父母、子女,一旦被撤銷監護資格,永遠不可能再恢復監護人資格。
因此,在本案中,由於張大三對張大小實施了故意犯罪行為,因此,其父親永遠不可能恢復監護人資格,但是其必須按時給付張大小的撫養費。
七、監護關係什麼時候中止呢?
監護關係的中止,共有如下情形:1.被監護人死了;2.監護人死了或有心無力了;3.被監護人不再是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了;4.其他情形。監護關係中止以後,如果被監護人還需要監護的,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因此本案中,如果王小二沒有遺囑監護,那麼按照監護順序,由應當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