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產品與資管產品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起人、管理人職責範圍、產品投向、以及收益計算四個方面。具體的區別內容,請看穩盈財富下面的介紹。
一、產品發起人
定融產品發起人為掛牌方。從資產與資金分離的角度來看,發起人厲屬於資產端。掛牌方選擇金交所交易平臺,將自己融資需求包裝成定融,投資者通過金交所這個交易平臺自行認購,或由推薦方推薦投資者自行認購。
資管產品的發起人為金融機構,既不屬於資產端,也不屬於資金端。產品在完成一系列等級備案手續之後,可由發起人自行銷售,也可以由具備資管產品銷售資質的金融機構代銷。
二、管理人職責範圍
二者不同的產品屬性,在這方面的區別尤為明顯。
定融的管理人職責範圍如下:
定融產品受託管理人無權募集資金,姑且不論實際操作中是否變相以投資顧問、投資中介等形式,由管理人推薦引導投資者認購產品的情形。為避免涉嫌資管,實踐中金交所至少在所有書面法律文本中的表述,投資者均為通過金交所發布的融資信患自行選擇認購,
定融產品的登記備案由掛牌方自行完成,而非管理人。掛牌方應當根據金交所的要求提交資質文件、融資項目文件、產品說明書等,在產品完成募集成立後,向金交所提交投資者明細並備案。
管理人不作為產品認購主協議一方籤署主體,當然也無權決定產品收益分配方案。通常掛牌方將自己的融資需求包裝成固收類產品,給投資者一個明確的預期收益率,然後到期還本付息。
定融產品不存在產品淨值或投資收益回報這種概念的。定融產品還款來源僅來自於掛牌方自身經營流動性資金或產品增信措施。因此無需對產品淨值會計核算後進行收益分配。
受託管理人要及時向投資者披露與產品的有關重大事項,但信披義務的主要履行主體還是掛牌方。無論金交所還是管理人,都只能是監督或協助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般需掛牌方及時披黴的信患主要是:償付相關的所有信息,當掛牌方或擔保人存在可能影響產品認購方重大權益的事項時,掛牌方應當及時披露;未披露的,受託管理人應當約談並採取相應措施,一般產品發生重大事項風險時,譬如違約或預期違約,受託管理人會選擇召開投資人大會、向每個投資人發送通知或與金交所共同發布聯合公告等方式進行信患披露。
受託管理人憑證保管義務一般僅限於對交易結算憑證、產品增信措施抵質押文件的保存。產品的認購合同作為責權憑證由投資者自行保管。
受託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託,當掛牌方不能或預計不能兌付本息時,受託管理人將代表投資人要求掛牌方追加擔保、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想·以被申請人的抵押、質押或轉讓財產清償所欠產品持有人的全部債務。同時也可以接受產品投資人委託參與掛牌方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上述委託授權條款一般會寫入產品認購合同,認購該產品即視為投資人認可該受託管理人並授權。
產品到期兌付時,資金按照認購合同約定原路徑退回即可。
資管產品管理人職責範圍如下: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註冊手續,資管產品登記備案、註冊手續一般在一行兩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進行。
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投資。
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淨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帳戶、同名帳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帳戶。
三、產品投向
定融產品作為直融類業務,資金投向有且僅有掛牌方。因為本質上,該產品就是掛牌方的融資需求包裝而來。
資管產品資金投向根據產品性質、類型,公私募而有所不同;投資於固收類、混合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的,根據監管要求存在比例等限制。總體投向較靈活。
四、淨值及收益計算
定融產品收益計算方式非常簡單,不涉及產品淨值。收益分配有且僅有一種方式,即掛牌方按照認購合同約定到期返本付患或利患分期支付到期返本。當產品兌付發生違約或預期違約時,受託管理人啟動追索程序。
資管產品的收益相對複雜。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封閉式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也不能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可以用攤餘成本進行計算。除此之外的其餘產品,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為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實行淨值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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