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其中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對於這項規定,新聞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項規定實際上是倡導性規範,旨在鼓勵子女關心父母,贍養父母,注意父母的精神需要;但是,也有一種觀點認為,這項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實施的過程中容易流於形式。
我國部分學者將這些具有倡導性質的規範稱之為「軟法」,並且成立專門的研究機構,研究這些法律規範的特點以及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當作一個法律行為,並且制定專門的法律規範,實際上是充分發揮法律規範倡導性作用,確保每一個公民在履行法定義務的過程中都有法可依。
當然,感情關係不同於法律關係,感情關係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關係,不可能要求每一個子女「父母在不遠遊」,也不可能要求每一個父母都能夠充分體諒子女的苦衷。中國古代有所謂的忠孝兩全概念,實際上就是要求子女處理好家庭與國家的關係,儘可能地做到既為國家盡忠,也為父母盡孝。中國古代絕大多數王朝都明確規定,如果政府官員的父母死亡,那麼,政府官員可以請假守孝,因為這樣做可以確保社會基本組織——家庭處於和諧的狀態。當然,如果國家有特殊需要,也可以打破這項規則,政府官員必須及時到崗聽候差遣。這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反映出傳統政治文化和家庭倫理文化的核心價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充分重視執政的家庭倫理基礎。
近些年來我國家庭倫理關係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傳統的家庭結構已經不復存在,計劃生育政策讓家庭結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傾斜,那些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退休之後,已經很難享受到兒孫繞膝的天倫之樂。儘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鼓勵退休人員走出家庭,積極參加社區活動,豐富自己的晚年生活。但是,社區關係畢竟不能代替家庭關係,要求子女抽出時間回家看看,實際上是在一個生活節奏日益加快的社會裡,要求子女照顧生活節奏放慢的父母,給他們以必要的慰藉。
這樣的規則當然缺乏可操作性,但是有了這樣的規則,就可以時時提醒常年奔波在外的子女,不要忘記自己的家庭,不要忘記孤獨而又寂寞的父母,讓他們時刻感受到自己的存在,讓他們體驗到家庭的溫暖。從這個角度來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這項規則確實有存在的必要。
當然,從嚴格的法律規範來看,任何法律規範都應該有假定、處理、制裁三個要素。如果缺乏制裁條款,那麼,這個法律規範就是不完整的,也是缺乏可操作性的。現在一些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之所以出現越來越多的「軟法」,根本原因就在於,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道德價值的多元化決定了人們在處理社會關係時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將一些普遍遵循的道德規範變成共同的行為準則,不僅可以避免多元化社會道德評判混亂的現象,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公民的行為,讓他們時刻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從這個角度來說,類似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樣的法律規範與其說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律規範,不如說是道德倫理法律化產生的新的法律現象。
學術界應當深入研究這一法律現象,並且從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的角度出發,探討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從而為立法機關制定類似的法律規則提供重要的理論參考依據。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