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培新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法學教授
為什麼必須重視溝通
世界銀行的全球營商環境評估報告,影響日益廣泛。2018年,在全球190個經濟體的排名中,我國排在第78位。
世行對中國的排名由北京、上海兩個城市的數據組成,上海的權重為55%,北京為45%。因而,提升上海的營商環境水平,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而其中,政府與市場的溝通非常重要。
2018年3月27日,財政部與世界銀行集團主辦的「優化營商環境的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研討會在上海舉行。世行執行長克裡斯塔利娜格奧爾基耶娃(Kristalina Georgieva)在致辭中稱,政府採取的改善營商環境措施,如果沒有營商人士感知到,在營商環境排名中仍然無法得分。3月28日,筆者與負責中國營商環境評估的世行高級經濟學家、馬欽博士(Marcin Priatkowski)溝通時,馬欽博士再次強調,鼓勵政府以各種形式與營商人士溝通,宣講相關法律、政策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幫助被訪談人正確作答,從而保證世行評估結果的客觀公允。
春江水暖鴨先知。營商環境是好是壞,最直接的感知者,當屬市場人士,它們是中小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報關公司等……他們也正是世行調查問捲髮放的對象。政府必須習慣於從他們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營商環境的改善,不可能是政府自導自演的獨角戲。
因而,對於每個經濟體而言,改善營商環境的種種舉措,必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為營商人士所知。企業和營商人士的感受度,直接決定了營商環境的排名。
媒體對世行營商環境的相關報導,已呈鋪天蓋地之勢。據世行提供的信息,世行報告披露後,短短一周之內就獲得了7000多家媒體的引用,以及同期將近40,000次的下載……
然而,媒體關注的焦點在於各經濟體的排名位序,對於世行指標、特別是作為支撐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報導並不多,營商人士從中獲知的有效信息相對有限。
世行評估橫跨企業全生命周期,評估體系極其龐雜而精細,包括「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獲得信貸、保護中小投資者、納稅、跨境貿易、執行合同和辦理破產」等10個領域的數百個指標,英文問卷厚達數百頁。難度尤大者,以涉法指標為甚。它們往往以複雜案例設問的方式來進行。受訪者囿於時間與精力,往往無法逐一細緻研判。
因而,為提升營商環境的感知度,維護這項公共產品的應有品質,相關技術輔導必不可少。讓更多的規則為營商人士了解和使用,這也是世行評估所要達致的效果。
世行評估中的涉法問題,完全採取客觀評價法,提問方式為「法律有沒有規定」、「能不能起訴」等,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法律的正確解讀只有一種,政府無法、也不應當勸導市場做出違背法律的應答。
筆者細緻研讀了世行評估中的涉法問題,全面梳理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下研究報告,供營商人士參考。
為什麼必須重視法律
2012年,俄羅斯世行營商環境全球排名為第124位。當年5月,俄羅斯總統弗拉基米爾普京於籤署法令,特別規定,到2018年,俄羅斯的世行排名要上升至全球第20位。在五、六年之間,俄羅斯頒布和修訂了大量法律,迅速躍升至第35名。印度總理莫迪同樣雄心勃勃,通過建章立制,印度從2015年第142位,躍升至2018年100名,目前仍處全面趕超的過程中……
各國如此重視世行排名,其道理不言自明。世界銀行從2003年開始,對全球一百多個經濟體的營商環境進行排序,對各國吸引投資、乃至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均產生了極其廣泛的影響。以2018年的報告為例,世行對從阿富汗到辛巴威的190個經濟體,進行全面評估,並逐一排名,在沒有其他機構做出更全面、更權威的評估報告之前,世行的排名無疑具有風向標的意義。
在改善營商環境時,為什麼要高度重視法律與政策的作用?其原因在於,世行專家對十個領域的打分,均採取「問」與「查」的方式來進行。「問」是指向中小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報關公司等營商人士發放問卷,「查」是指查閱每一個問題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以確保被測評經濟體的相關舉措具有拘束力,可以普遍適用和反覆適用。如果我們只是向世行介紹改革進程中的具體做法,而沒有輔之以制度的保障與支撐,則無法得分。世行評估的一個基本理念是,領導更替頻繁,做法也會因人而變,只有規則才是相對穩定的,因而才是可靠的。故而,世行專家建議我國,向世行提供一份MEMO,按照「測評問題、中國答案、作為支撐的法律或規範性文件、具體條文、實踐做法與典型案例」等五個要素,逐一列明,以使世行專家在核驗答案時一目了然。
「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的正確理解
作為世行評估的十大領域之一,「保護中小投資者」主要通過評價信息披露透程度、公司透明度指數、董事責任程度、股東權利指數、訴訟便利度、所有權和管理控制指數等6個子指標,衡量上市公司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障程度。
如何正確理解公司類型及規則體系
世行問卷將公司分為兩種類型:其一,在某些場景中,問卷假設 「買方」是一家形式為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實體,該公司的股票無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二,在某些場景中,問卷假設「買方」是一家publicly traded listed corporation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實體,發行的股票能夠公開交易,上市地點是受訪者所在國家最大的證券交易所。
對於這一問題,許多受訪者直接將「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理解為「私人有限公司」,未免望文生義,無論是「私人」還是「有限」都不準確。事實上,在中國語境下,應作以下兩層理解:其一,「private」是相對於「public」而言的,後者是指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企業,如上海的申通公司,承擔的是公共運輸和管理職能,故而「private」宜理解為「非公共的,或者非國有的」。其二,「limited companies」,在中國語境下,宜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而,全面的理解應當為「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國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就和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類型的劃分相一致,受訪者答題時,就不會遺漏我國公司法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諸多規定。
關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規則,有些受訪者將其狹義地理解為人大制定的法律。事實上,我們擁有一套多層級的規則體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如最高法院關於公司法的四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特別是證監會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各層級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等。另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證監會發布的一些規範性文件,雖冠以「指引」「意見」之名,但對所有上市公司具有約束力,監管部門可據此實施監管。
在針對上市公司的部分,世行問卷假設的問題如下:
詹姆斯先生持有買方60%的股份,該公司的董事會共有5名成員。除了詹姆斯本身為董事會成員之外,另有兩名成員由其任命。詹姆斯既不是公司的執行長,也不是董事長。詹姆斯先生持有賣方90%的股權。賣方經營連鎖零售店。由於財務壓力,賣方關閉了大量門店,並閒置了許多卡車。詹姆斯先生提議,由買方購買賣方未使用過的卡車。買方同意並達成交易。該交易得到了各方的批准,且所有強制披露的信息均得到公開。買方向賣方支付現金以獲得卡車,金額為買方資產的10%。該交易是買方日常經營過程中的一部分,並未超越權限。(也就是說,並未在買方的權力或授權範圍之外)。之後,發現卡車的交易價格超過了市場價格。因此,該交易對買方造成了損害。買方股東想要針對詹姆斯先生和所有投票支持交易的董事會成員提起訴訟。
這是個典型的關聯交易案件,以下所有問題,均以上述案例為基礎。
如何正確理解「董事責任程度指數」
二級指標「董事責任程度指數」考察的是經濟體中董事責任的大小,以及對董事問責的便利程度。獲肯定回答者,方能得分。
【世行問題之一】股東原告是否能夠因此項交易給公司帶來的損害,追究詹姆士責任?
【世行問題之二】股東原告是否能夠因此項交易給公司帶來的損害,追究批准主體(執行長、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的責任?
【世行問題之三】在股東原告成功地實現了權利要求的情況下,詹姆士是否要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世行問題之四】在股東原告成功地實現了權利要求的情況下,詹姆士是否要退還從交易中獲得的收益?
針對問題一,有專家認為,《公司法》第112條規定「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因而,即使董事會決議給公司造成損失,只要董事個人表明了異議並且被記錄在案,就可以免責。
事實上,這位專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未對我國《公司法》進行體系性理解,從而導致誤判。在這筆交易中,詹姆士在買方和賣方中均屬於控股股東,屬於典型的關聯人。而我國《公司法》對於關聯人規定了加重責任。該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便詹姆士在買方公司的董事會決議上表示異議,但其本人屬於買方的實際控制人(持有買方60%的股份,佔有董事會5個席位中的3席),而且因為持有賣方90%的股份,而使其在這筆交易中獲得了淨收益,具體算法是:假定這筆交易使買方虧損10萬元,則詹姆士在買方中受損6萬(其持股60%),但在賣方中受益9萬(其持股90%),這樣,詹姆士的淨收益為3萬元。則根據《公司法》第21條,原告股東可以追究詹姆士的法律責任。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問題二是前一問題的延續,我國也應得分。因為《公司法》第149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2條則賦予股東直接訴權,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51條還規定了股東派生訴權,無論是哪種情況,批准的主體均要承擔責任。
問題三及問題四的答案不言自明,既然詹姆士敗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然包括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這也是其違背忠實義務所要承擔的後果。
【世行問題之五】如果股東索賠成功,詹姆士是否會被取消資格或罰金並判刑入獄?
獲肯定回答者,可以得分。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3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另外,我國《刑法》第第169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此可見,如果詹姆斯違法犯罪的事實成立,則將面臨取消董事資格、罰款或者監禁的法律後果。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六】在股東原告成功地實現了權利要求的情況下,法院是否能夠宣布交易無效?獲肯定回答者,可以得分。
此題的題設是,關聯交易已經被認定違法,故做出該交易決定的買方決議當屬違法決議。因而,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退一步而言,即便該決議並不違法,只是違背了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也可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如何正確理解「股東訴訟便利度指數」
二級指標「股東訴訟便利度指數」衡量的是股東實現其權利救濟的便利程度,既涉及實體法,也涉及程序法內容。
【世行問題之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能否從被告和證人處獲得任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112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也就是說,股東原告可以經申請,從被告和證人處獲得對方控制下的文件。此題應當獲得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八】原告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討其法律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法釋〔2017〕16號)第26條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如何正確理解「股東權利指數」
【世行問題之九】出售買方51%及以上的資產,是否需要股東同意?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有專家認為,中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因此,重大資產的轉讓是否須經股東會決議,取決於章程的自主選擇。
事實上,這位專家誤解了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則。我國《公司法》第121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從法條適用角度分析,第104條為一般法則,而第121條則為特殊法則,特別法則優先於普通法則,世行假設中的買方公司是上市公司,必須強制適用公司法第121條。另外,《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9.3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因而,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交易所的業務規則來看,都應做出肯定的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每次買方在發行新股時,是否均須徵得股東的同意?
此題考察的是公司增發新的程序,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第99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自然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另外,證監會制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證監會制定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因而,法律和證監會規章對此一問題的規定相當明確,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一】股權內容的變更,是否只有在徵得該類股東的同意後才能生效?(英文原文為Are changes to the rights of a class of shares only possible if the holders of the affected shares approve?)遺憾的是,國內流行的譯本卻是,「更改股票所附股權時,是否只需要徵得該種股票持有人的同意」?寥寥數字之差,已從必要條件被誤譯為充分條件,語義判若鴻溝。
此題是關於類別股權保護的問題,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在實踐中,我國股份僅有普通股與優先股兩種類型。對於優先股,《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而,我國的相關規定已經充分關注了類別股股東的權利,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如何正確理解「所有權和管理控制指數」
【世行問題之十二】股東是否能夠在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之前無理由撤銷其成員資格?如果回答「能夠無理由撤銷」,則得分。
事實上,無論是我國《公司法》還是證監會的規章、交易所上市規則,抑或任何規範性文件,都從不禁止股東無理由撤銷董事會的成員資格。其法理基礎在於,關於董事是否適格,股東自然有最好的判斷,法律沒有必要、也不適合做強制性安排,這屬於典型的公司自治範疇,需不需要「理由」,股東自有打算。因而,我國《公司法》第37條、第99條均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董事……」但並沒有對更換董事的事由與情形做出進一步規定。法院的裁判立場也提供了支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決的「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指導性案例10號),即肯認了股東的此項權利。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三】買方是否必須在股息宣布日後的法定最長期限內向股東分紅?請注意,世行問題的原文是「Must Buyer pay declared dividends within a maximum period set by law?」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受訪者或許容易忽略兩點:其一,題設是,股東大會已經做出了分紅的決議(declared dividends);其二,這裡所稱的「law」,如前所述,應當理解為具有普遍適用性與反覆適用性的一切規則,而不僅限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訂)》第154條規定,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的派發事項。《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4.5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案後兩個月內,完成利潤分配事宜。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法釋〔2017〕16號)第26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故而,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四】董事會是否必須有一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成員不能成為該委員會成員?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5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52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專門委員會,但實際操作中,目前所有上市公司均設立了以獨立董事佔多數的審計委員會。故而,此問題可以獲得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五】假設買方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存在解決股東之間異議的機制?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公司法》第39條規定了股東會的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通過多數決來解決股東意見的分歧;第74條規定了股東的異議回購請求權,即在股東會上對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第182條規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些,均為股東之間異議的解決方式。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六】法律是否禁止同一個人既擔任執行長(CEO)(即我國所稱的總經理),又擔任董事長?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題的法理基礎在於,董事會負有監督經理層職責,如果一身二任,的確會弱化監督功能,不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我國法律的確未強制要求董事長與總經理不得由同一人擔任,故此題我國無法得分。可以考慮在後期修法時完善。
「獲得信貸」指標的正確理解
世界銀行發布的《2018年營商環境報告》顯示,中國「獲得信貸」指標的排名是第 68 位。該項指標由四個二級指標構成,包括「合法權利指數(Strength of legal rights index)、信貸信息深度指數(Depth of credit information index)、信貸登記機構覆蓋率(Credit registry coverage)以及信貸信息查詢處覆蓋率(Credit bureau coverage)」。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上海有責任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級,營造良好金融發展環境。而「獲得信貸」指標的改善,已然成為其中的重要標尺。
對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而言,獲得信貸的便利度,其重要程度堪比人體獲得輸血的便利程度。危難之際,企業獲得關鍵貸款,有如天降甘霖,或可枯木逢春,蒸蒸日上。當然,信貸的供給,本質上屬於商業判斷,是基於風險評估的市場行為。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市場,而要著力提供完備的制度體系,衡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擔保權人各方利益,同時打造信息基礎設施,推進信貸擔保權益統一登記及信息發布,以使市場主體得以便捷地獲知相關信息。
在商言商,在法言法。
世行的問卷,先假定了一個場景:ABC公司向BizBank借款,後者要求ABC公司提供擔保。接下來,問卷就圍繞ABC公司可以運用何種擔保方式、BizBank可以從哪兒獲得擔保物的相關信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能否事先議定擔保物的處理等展開。例如,ABC公司的應收帳款或者庫存能否作為擔保物,是否允許浮動擔保……所有的問題,均以判斷題的方式呈現。
大致說來,世行問卷中未得分的項目,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其一,法律已有規定,通過提高知曉度可以得分的。其二,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通過後期修法得分的。其三,世行評估標準不符合我國國情,沒有必要勉強得分的。以下文字編排承接前文的序號。
【世行問題之十七】在經濟體中,是否存在一體或統一的擔保交易法律框架,且該法律框架適用於創建、公示及執行動產上設定的擔保權益或功能相當的權益?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已經建立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在內的擔保交易法律體系,基本覆蓋了動產擔保權益的創建、公示及執行全過程。只是相關規定散見於不同的單行法之中,特別是公示的方式因對象不同而有差異。但只要這些單行法的具體法條彼此協調一致,即滿足了「一體或統一的法律框架」(integrated or united legal framework)的要求,而無須像美國一樣規定於一部商法典之中。當然,作為完善的方向,今後可以考慮建立統一的動產擔保公示平臺。此題可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八】擔保權範圍是否及於未來或事後取得的資產,並可以自動及於原始資產之上的產品、收益和替代品?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舉例而言,如果張三欠李四一萬元,約定一年後歸還,並以一頭母牛作抵押。一年後,母牛下崽了,而張三卻無法償還債務,李四此時能否將母牛及牛崽都賣了,來實現其一萬元的債權?
我國法律明確擔保權益可以延伸至將來或以後取得的資產,並可自動延伸至原始資產派生的產品、收益或替代物。《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針對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了動產浮動抵押權,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了擔保權益可延伸至替代物,第一百九十七條和第二百一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抵押權人和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例如,《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十九】若債務人進入法院監督下的破產重組程序,擔保債權人自動進入等待期嗎?法律是否明確規定了等待期解除的條件,並設置該解除的時間限制以保護擔保債權人的權利?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國《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舉個例子,A企業欠B銀行50萬元,以兩輛汽車作為抵押。A企業資不抵債進入破產重組程序後,B銀行的抵押權暫停行使。但如果B銀行發現,A企業破罐子破摔,對兩輛汽車過度使用,汽車的價值明顯減少,就可以向法院請求解凍這兩輛汽車,提前拍賣並清償債權。當然,如何明晰具體操作規則,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值得後期修法時進一步研究。此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二十】對於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言,是否存在統一的擔保登記機構,這家機構擁有電子資料庫,可以依資產類別或者債務人名稱索引來查詢?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條我國沒有得分,而且就現狀而言,確實無法得分。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部分動產擔保物權的登記機構,但是登記機構不統一,動產擔保物權登記職責分散於不同的政府部門中。例如,《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工商總局令第88號)規定了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抵押權登記機關是工商部門;《船舶登記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85號)規定了船舶抵押權登記機關是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民用航空法》規定了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機關是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抵押權登記機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規定了應收帳款質押權的登記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由於動產擔保物權涉及的部門眾多、登記系統眾多,目前不存在以債務人人名為索引的電子資料庫。
日後在修法過程中,可以順應「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趨勢,結合時下的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建立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機構。
【世行問題之二十一】是否存在以通知為基礎的擔保登記機構,使得所有擔保權益或類擔保權益均可在該機構登記?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這是前一問題的延續,涉及的是統一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問題。我國沒有得分,事實上的確無法得分。其原因在於,我國擔保登記機構分散且不統一,不同登記機關在實踐中是採用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做法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工商部門對動產抵押權登記所採用的做法是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交動產抵押登記書、主體資格證明以及主債務合同和擔保合同。應收帳款質押登記所採取的是以通知為基礎的登記模式,由質權人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登記公示系統,自主進行登記、變更和註銷。這些問題,都有待通過修訂法律來解決。
【世行問題之二十二】是否存在一個現代的擔保登記機構,使得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線登記、修改、撤消和查詢信息?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條我國沒有得分,依現狀確實無法得分。由於擔保登記機構分散不統一,不同登記機關在實踐中是否允許債權人在線登記、查詢、變更、取消,做法並不完全一致。目前只有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立的動產融資登記公示系統,針對應收帳款採用的是債權人在線自行登記的操作模式。
根據世行的建議,我國應建立現代的統一擔保登記機構,允許債權人和潛在的債權人查詢相關財產信息。
【世行問題之二十三】法律是否允許各方在擔保權益設定時,約定在法庭外執行擔保權?法律是否允許擔保債權人通過公開拍賣或私下邀約的方式出售擔保物,或者擔保債權人自行保有擔保物以實現其債權?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在2018年評估中,我國此條沒有得分。世行建議我國修訂《物權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承認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進行庭外約定的法律效力,允許抵押權人行使相應權利並無需法院批准。舉一個通俗的例子,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以房子作抵押,應允許他們約定,如果張三屆時無法還款,則這套房子就歸李四,而無論該房子是價值100萬還是1000萬。
對於世行的這一建議,我們要持審慎態度。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中約定庭外行使擔保物權,但是明確禁止在擔保協議中約定流質、流押條款,即不得在擔保協議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擔保物歸債權人所有。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擔保法》第四十條、第六十六條都設定了禁止性規定。債權人要實現擔保物權,需要通過法院拍賣、變賣來完成,或者在債務人違約後與之達成折價交易的安排。的確,在許多英美法國家,法律是允許擔保協議中作出流質、流押約定的,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但這種機制是建立在英美法國家較為完善的信用制度和較高的違法成本基礎上的,並不符合我國國情。我國信用體系仍不健全,契約精神仍不完備,若允許自由約定,恐當事人一時頭腦發熱,設定了「絕押」條款,嗣後再行反悔,反而過於紛繁。
「辦理破產」指標的正確理解
【世行問題之二十四】破產制度框架是否賦予破產程序啟動後的債權以優先地位?(英文原文為Does the insolvency framework assign priority to post-commencement credit?)如果有優先地位,即可得分。
我國《破產法》第7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第42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為共益債務。第43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舉例而言,某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為繼續營業而向銀行借款10萬元,即便這筆債務沒有設定擔保,但由於它為所有債權人利益而擔負的,構成企業的共益債務,可隨時清償,也就是獲得了優先地位。因而,從體系解釋看,本題應獲肯定回答。
【世行問題之二十五】破產制度框架是否明確要求要由債權人(由債權人會議做出決定或者由債權人委員會作出決定)批准,債務人才能在破產程序過程中出售重大資產?獲肯定回答者得分。
就法理而言,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為避免股東的道德風險(股東在公司中的剩餘財產為零,如果由他們來決策,無疑是完全拿債權人財產來冒險,會激發賭徒心理),債權人會議取代了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這當然包括公司出售重大資產的權利。因而,我國《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而「出售重大資產」當然屬於其中一項內容,也就是說,由破產管理人提供方案,債權人會議做決定。(類似於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擬定重大資產的處置方案,由股東會通過)。另外,根據我國《破產法》第68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也可以將該項權利委託債權人委員會。無論屬於何種情形,此題均應獲得肯定回答。
世行指出,的確不存在完美適用於各經濟體的一套指標(one size fits all),但正如各國儘管存在諸多差異,但仍然能夠在同一個足球場上比賽競技那樣,我們總能找到為全球普遍認可的營商環境評估體系。而且,各經濟體的積極參與和有效反饋,能夠幫助世行不斷完善這一體系。
提升中國的全球營商環境排名,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希望受訪者多一些家國情懷,多一份社會責任。須知,您更為積極有效的參與,既是在幫助中國,也是在幫助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