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判後
當事人最關心的莫過於
執行問題
明法君在後臺經常會
收到不少當事人的留言
「我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向法院申請執行時,我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我的執行款還沒到位呢?」
「怎麼就還沒執行到我的案件呢?」
……
今天
明法君為大家整理了
常見的執行問題
有需要的當事人請您收藏好
01
申請執行有期限嗎?
一般情況下,您應當在下列時間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情形除外:
●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時間的,從該時間的最後一天起的兩年內;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時間的最後一天起的兩年內;
●沒有規定履行時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
●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做某種事情(履行不作為義務)的,則從其違反該規定時起的兩年內。
除上述一般情況,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還有一些另外規定。例如,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僅為一年(公民為申請執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的)。
02
向法院申請執行時,我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的法律文書;
3.裁判文書生效證明;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註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5.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財產清單;
6.已中止執行的案件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舉證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恢復執行。
03
申請執行時,我需要向法院交納申請費嗎?
執行費用一般無須申請人預交。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在執行到位的款項中扣繳執行申請費,該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負擔。
04
法院為什麼要暫時停止執行我的判決?
●案外人對所要執行的財物或是行為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一方當事人確實有客觀原因致使無法繼續執行程序,例如:
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並從其死亡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尚未明確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並從其終止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其他情形,例如:
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被執行的財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所爭議的標的,因而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執行法院或者提審該案件的上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執行的;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對案件的執行。
05
案外人反映自己的財產被人民法院非法執行的情況如何處理?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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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法智融媒·法智時訊運營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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