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規範全省法院執行實施行為,統一執行審查尺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連續編發了兩期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對全省執行工作進行指導。三季度以來,執行局執行三庭對全省法院集中報送的執行疑難問題進一步匯總並解答,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後,編印了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三),供全省法院參考。如法律、司法解釋與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為準。
01
執行程序問題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為分期履行,在對到期債務申請執行後,執行期間後續債務陸續到期,是否仍應對新到期的債務申請執行?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執行人只能對已經到期的債權分期或一併申請執行,對未到期的債權不能申請執行,對新到期的債權應另案申請執行。
2、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債務人承擔債務,申請執行人只申請執行部分債務人,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又申請執行其他債務人的,法院應當按照新收執行案件還是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有多個債務人各自單獨承擔明確的債務的,應按照新收執行案件予以立案,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有多個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的,應按照恢復案件予以立案。
3、生效法律文書確認雙方當事人互負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分別申請執行的,應如何處理?
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義務有先後順序的,先履行義務一方未履行義務而對後履行義務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以申請執行的條件不成就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執行申請。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先後履行順序的,如履行義務性質相同,應視為同時履行;如履行義務性質不同,一般情況下,可根據義務的性質確定履行順序,即行為義務先於特定物交付義務和金錢給付義務,特定物交付義務先於金錢給付義務。
4、法律文書生效後,法院立案執行前,對於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方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原執行依據?人民法院應如何審查?達成或履行和解協議是否引起執行時效中斷?
答:法律文書生效後,法院立案執行前,雙方當事人就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因債務人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或者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和解協議,債權人有權在執行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以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達成或履行和解協議可視為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引起執行時效中斷。
5、申請執行人撤銷執行申請,法院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後,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法院應當按照新收執行案件還是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應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6、法院立案執行後,發現作為唯一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前即已註銷,應如何處理?
答:作為唯一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之前即已註銷,該情況屬於被執行人不明確的情形,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4)項規定,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再審程序或其他途徑進行救濟。
7、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沒有明確的義務承受人或可追加、變更的執行主體,應當以何種方式結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
02
執行實施措施
8、 法院能否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
答: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不屬於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因此,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法院可以執行。在執行中,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向房屋登記機關徵求意見,並作為確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9、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法院預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時,應如何兼顧商品房買受人的利益?
答: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避免侵害商品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擬預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應先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預售商品房的出售情況,即辦理網籤、備案登記等情況。如預售商品房已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了合同備案登記,法院可不予查封。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系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而進行虛假備案的,法院可予以查封。商品房買受人提出案外人異議的,可以選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排除執行。
10、對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商品房,法院應如何採取查封措施?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法院可以進行預查封。法院在辦理預售商品房預查封時,除向房產登記部門送達預查封有關法律文書之外,還應及時向開發商送達預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預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預查封,擅自向被執行人退款應承擔法律責任。
11、法院預查封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後,開發商、被執行人解除合同的,法院能否繼續執行預售商品房?
答:法院預查封被執行人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後,開發商、被執行人自行解除合同或者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1)如開發商將全部購房款交付法院執行的,法院可不再執行預售商品房;(2)如開發商在收到法院預查封法律文書後,仍擅自將全部購房款退還被執行人,法院可繼續執行預售商品房,開發商擅自退還給被執行人的款項,由開發商自行追索;(3)被執行人通過部分自付、部分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銀行辦理了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如開發商將應退還被執行人的款項交付法院執行的,法院可不再執行預售商品房;(4)被執行人通過部分自付、部分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銀行辦理了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如開發商未將應退還被執行人的款項交付法院,法院可繼續執行預售房產,在變價款中預先支付銀行貸款相應款項,並通知開發商。
執行過程中,開發商對預售商品房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法院應依照案外人異議的程序審查處理。
12、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預售監管帳戶中的資金?
答: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購房者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商品房預售資金屬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綜合考量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有關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管理規定,在保證建設工程施工正常進行、工程建設資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執行。因此,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持有關監管部門審批手續、生效法律文書等,請求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帳戶中支付工程進度款,法院應予支持。
13、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法院凍結、扣劃。
14、被查封財產設有抵押且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拍賣價款優先受償,首封法院在對查封財產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時,如一拍保留價大於抵押債權數額,流拍後確定的二拍保留價低於抵押債權數額,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徵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如二拍保留價低於抵押債權數額,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當地房屋租賃市場」中的「當地」以及「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應如何掌握?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該項中的「當地」指被處分房屋所在的市轄區、縣、縣級市。對於「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的認定,法院應參照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及市場行情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16、涉案標的物為被執行人的唯一財產,該標的物經拍賣或變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但該標的物的價值超過債權數額,申請執行人無法補足剩餘價款的,法院是否應當出具以物抵債裁定?能否以終本方式結案?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因此,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卻不能補足差價的,法院不應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17、財產分配程序中,對被執行人享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是否有權申請參與分配?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不論是主債權還是擔保債權,均應納入財產分配範圍。
18、法院對被執行財產拍賣價款分配完畢,或者裁定以物抵債後,其他債權人又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應否支持?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法院對被執行財產拍賣價款分配完畢或者裁定以物抵債,應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在此之後,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不予支持。
19、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利息支付至判決生效之日或者實際清償之日的,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對於一般債務利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支付利息至生效之日的,截止時間應計算至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的,截止時間應計算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對於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無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支付利息至生效之日還是實際清償之日,均從債務人遲延履行時開始計算,截至實際清償之日。計算方法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1.75×遲延履行期間。
20、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行使追償權申請執行案件,追償的範圍除擔保人代付的款項外,是否應支持擔保人代付款項的利息?
答:擔保人申請執行代付款項的利息的,擔保人和債務人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合意的,法院可以依法執行。協商不成的,法院應當告知擔保人另行起訴。
21、申請執行人主張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動產屬於被執行人所有,法院能否執行該不動產?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不動產,案外人書面認可該不動產實際屬於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採取執行措施。案外人否認該不動產屬於被執行人,法院不能直接執行。經當事人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法律程序確認權屬後,法院可執行該不動產。
22、第三人提供執行擔保,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按期履行義務,是否可以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並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23、在民事案件執行中,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所得款項,如同時需協助其他法院執行,應如何確定履行順序?
答: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所得款項,需協助其他法院執行的,首先應協助對該不動產享有優先債權的法院執行,然後按照查封法院對不動產的查封先後順序確定協助履行順序。如果協助優先債權法院和輪候查封法院執行或預留份額後仍有剩餘,則應按照其他法院向執行法院送達協助執行法律文書的先後順序,協助其他法院執行。
24、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能否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法經〔2000〕24號)中明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註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根據該復函,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如果僅是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被註銷工商登記的,仍應視為存續,屬於適格的被執行主體,可以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03
執行異議複議
25、被執行人系房地產開發企業,買受人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預售商品房且已辦理預售備案登記,其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該商品房請求排除執行,法院應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是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的備案登記,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預告登記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物權登記制度,目的是保障權利人將來能夠實現物權。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備案登記不能等同於預告登記,不具有物權效力,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審查。
26、被執行人提出超標的查封異議,法院應重點審查哪些內容?
答:被執行人提出超標的查封異議,法院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1.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包括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或賠償金、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2.執行實施部門發起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後,相關機構出具的詢價結果或評估報告。3.查封標的物的市場行情、價格波動、在確定拍賣保留價時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被執行人欠繳的土地出讓金、稅費等相關費用;4.查封標的物中是否包含輪候查封的財產。如有輪候查封財產,該財產在轉為正式查封前不計入財產價值;5.查封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權的情況。如存在上述權利負擔,計算財產價值時應扣除優先權人的債權數額。6.針對查封標的物所提起的案外人異議情況。
27、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法院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程序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依照上述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不再另立執行異議案件,直接由執行實施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糾正,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決定不服,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28、執行法院受理執行異議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異議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設立了執行內部監督程序,對執行異議消極審查行為進行監督。根據該條規定,對於異議人以下級法院消極審查行為為由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屬於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以通知的方式指令下級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查;確有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的,應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異議人,其所提異議不成立。
29、執行過程中,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債權受讓人支付債權轉讓價款情況是否屬於法院審查的內容?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該規定,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應審查債權轉讓的合法性、連續性以及申請執行人是否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無需審查轉讓價款的支付情況。
30、涉金融不良債權執行案件,執行法院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執行後,銀行又轉讓不良債權,新的債權受讓人以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並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法院應如何審查?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了變更債權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的條件。金融債權不同於普通債權,在上述司法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以通知、答覆的形式對金融債權轉讓後變更執行主體問題進行了明確。實踐中,金融債權往往經過多手轉讓,因此,法院在審查應否變更債權最終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時,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62號)第三條規定及《關於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請示的答覆》(〔2009〕執他字第1號)精神,綜合考量後作出認定。關於應否恢復執行的問題,如法院認為應變更債權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則應進一步審查其申請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恢復執行條件,如符合條件,法院應予恢復執行。
31、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其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上述人員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上述人員為被執行人的,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申請執行人已經取得對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下,申請執行人應另案申請執行。兩案可合併執行,如兩案由不同法院執行,可通過執行協調程序解決。
32、執行程序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的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債權受讓人向法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應如何審查?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六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參照上述規定,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金融不良債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進行轉讓。法院在審查變更申請執行人程序中,應進行合法性審查,發現債權轉讓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駁回變更申請。
33、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時,債權人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持?
答:《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規定:「6.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參照上述意見,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時,法院不能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但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的除外。
34、申請執行人以公司與股東存在財產或人格混同為由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應否支持?
答: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除可以追加符合條件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外,執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東之間存在財產混同或人格混同為由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通過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35、執行標的涉及多個執行案件而被多個法院查封,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異議後,首封法院予以支持並解除查封。案外人持首封法院解封裁定向在後查封法院請求解除查封的,在後查封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執行標的涉及多個執行案件而被多個法院查封,因不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享有的權利類型、權利優先性存在不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實體權利是否能對抗各案申請執行人的理由不同,各案申請執行人可能選擇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因此,案外人向在後查封法院請求解除查封的,在後查封法院不能直接依據首封法院解封裁定等法律文書中止執行或解除查封,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進行審查。
來源:山東高法
原標題:《【普法小課堂】山東高院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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