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淺析民事執行程序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

2020-12-16 澎湃新聞

在不少案件中,雖然被執行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但其配偶及其他家人名下房產、車輛以及存款等卻一樣不少。為此,適當擴大執行標的範圍成為法院與債權人尋求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途徑之一,其中最受關注的當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實踐中,一般可以通過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與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兩種途徑實現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但無論通過何種途徑,由於直接關係到相關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規範執行顯得十分重要。

執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關於執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主要觀點及其理論基礎

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是否有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及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在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下述就目前主要觀點進行簡要分析,但根據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實操中更傾向於執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最高院對執行法院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觀點變化沿革

(一)爭議階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前,最高院對該問題主要持三種觀點

(二)目前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後,最高院明確執行法院不得隨意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小結】

綜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執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問題已較為明確,即未經審判程序,一般認為執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在此情況下,根據目前司法實踐情況,申請執行人除再經審判程序後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以外,還可以依法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執行法院能否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鑑於本文主要針對被執行人通過轉移財產至其配偶名下等手段逃避執行而造成的「執行難」問題,故下文將主要針對相關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於其名下的情況進行分析。

對於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於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從下述表一和表二所列內容可知,根據目前司法實踐情況,即使相關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於其名下,如最終認定該等財產為被執行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則一般仍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所享有的份額。

表一: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高院相關司法案例

案例

主要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號

張佳勳作為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張佳勳與張靜的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無不當……二審判決已經對張靜的財產權益給予了適當保護,故張靜關於涉案的執行行為對其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再審事由亦不能成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執復114號

如涉案財產屬於被執行人區煜和與其妻子黃春燕的共有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執異326號

涉案不動產雖然登記在異議人吳文慧名下,但異議人並未提供該涉案不動產由其個人購買的充分有效的證據……人民法院除能執行被執行人孟廣銀的個人財產外,還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份額。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青執異4號

本院查封、評估的位於XXX的房屋雖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該房屋取得時間在案外人與寧兆田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案外人章為真未舉證證明此房屋為其個人財產,應當認定為其與被執行人寧兆田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採取查封、處分等執行措施。

表二:最高院司法解釋及部分高院相關司法性文件

文件名稱

具體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夫妻一方為債務人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七、經判斷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案件,需要執行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或者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應當如何執行?夫妻另一方提出異議,如何救濟?

答:經判斷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屬於被執行人所有或者其個人名下的財產。

被執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如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的,也可執行。執行機構可直接對上述共同財產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

問題6:在個人債務案件執行中,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應如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答:個人債務案件,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實踐中可執行的財產可能呈現出三種形態……三是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對此,我們認為應區分處理……對於第三種情形,雖然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應視為其個人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

四、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如何執行?

生效法律文書僅載明被執行人個人為債務人,對於下列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一)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二)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執行局(庭)長座談會(第二次會議)紀要—關於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若干問題的意見》

六、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相關的幾個問題

(一)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問題

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為夫妻一方的,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法院不能裁定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此類案件按下列方式處理……3、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的配偶實際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書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共同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配偶以該財產為其個人財產為由提出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關於案外人異議的規定處理……

在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份額時,應兼顧對案外人(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的保障

(一)程序保障——關於處分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份額之執行程序的司法實踐情況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共有財產執行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於查、扣、凍層面,但是對如何執行變現的相關程序,則沒有具體規定。為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步驟來確保執行過程中的公平合理:

1. 採取必要的執行措施,並將查控情況以書面方式告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配偶存在異議的,可以及時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例如根據上海高院的相關意見,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應當同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並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配偶逾期未提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2. 確定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佔的份額——但被執行人配偶以「先析產再執行」為由要求停止執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號《民事裁定書》的裁定理由,如被執行人配偶以「先析產再執行」為由要求停止執行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賦予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是權利而非義務,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了在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分割共有財產以及提起析產訴訟情況下的執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時,應適用第一款的規定繼續執行。

另外,根據《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執行局(庭)長座談會(第二次會議)紀要—關於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針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整體,無需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單個財產逐一進行分割;可執行的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半。

3. 確定分割和變價方案,對共有份額進行強制分割變價

一般認為,若相關財產份額已經確定、共有財產可以分割而且分割不會減損共有財產價值的,執行法院可以先行分割後再予以變現,如不能進行實物分割的,或分割後會導致共有財產價值明顯減損的,應當整體變價後執行相應的價款。

(二)救濟途徑——作為被執行人配偶,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提起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由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一般均無法避免涉及對被執行人配偶財產的處分,因此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何充分保障被執行人配偶對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救濟,亦是值得重點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目前,執行法院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份額過程中,被執行人配偶的救濟途徑主要為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或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其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顯然大大增加被執行人配偶訴累。因此,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上,如何平衡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之間的利益問題方面,仍然任重而道遠。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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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普法】淺析民事執行程序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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