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民事執行中,經常在執行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時候,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的問題,具體執行的操作步驟如何,能不能直接予以處分,被執行人配偶或申請執行人如何救濟等問題,如何把握?作者經查閱法律規定及相關案例後,通過本文意圖儘量將上述問題簡單、明了的予以梳理。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一般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有明確的財產約定,且債權人(申請執行人)對該約定知曉的情況下,法院應嚴格區分確定歸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慎重執行,不易隨意擴大執行其配偶所有的財產。
二、強制執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三、執行具體操作程序
1.先行控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2.通知共有人。注意:如果執行財產在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必要通知其配偶,僅通知被執行人即可。因為從財產登記的權利人判斷,被執行人就是唯一權利人,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無法確定,法院沒有專門通知的義務。如查封房產,應當依法張貼公告,已經盡到向其他人公示、通知的義務。
如果執行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或共同登記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和其他共有人,並告知其可以通過協議分割、提起析產訴訟等方式確定財產份額(註:協商確定份額的方式,需要申請執行人同意,一般較難協調;析產訴訟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不予支持。所以,個人感覺,這兩種處理途徑好像不是為夫妻共同財產設計的,應該是針對其他共有關係的。)
3.協商和析產訴訟都行不通怎麼辦,還有,可以通知申請執行人,有權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結果應該一樣,婚內期間不予分割。再加上代位訴訟是賦予申請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一般情況,申請執行人不願意再去勞民傷財的提起訴訟。所以,這條路好像也不好走。
4.在申請人、被執行人及其配偶都不主動分割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強制拍賣。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注意:在決定拍賣的同時,應該根據共同財產的性質,確定「由於拍賣財產為不可分割的整體,法院依法對涉案財產進行整體拍賣,但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原則,為被執行人配偶保留50%的財產份額」,並將這個執行決定,正式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配偶,並告知如有異議,可在一定的期限內書面提出。
5.三方逾期沒有提出異議,依法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拍賣成交後,價款的50%歸被執行人配偶個人所以,不得執行。
或有人提出異議,就等待異議或訴訟的結果,確定下一步的執行措施。
四、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1.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對分配被執行人配偶50%財產份額不服的,可以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出執行異議。
2.被執行人配偶如認為該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要求排除執行的,可以在查封、凍結、扣押的時候,就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排除執行案外人異議。也可以在拍賣結束之前提出。一般,經過這個異議過程或接下去的異議之訴的審理,就能確定是否能夠排除執行,或是否應該保障其應得的份額。
3.如果被執行人配偶認可該財產系共同財產,只要求保留一半的份額,可以不用提起執行異議,一般向執行實施機構提出保留份額的申請,執行機構合議確定即可。如果執行機構不予明確答覆,也可以就此提出執行異議,確認其擁有一半的份額。
五、關於執行異議問題,將另寫文章予以專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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