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根據該規定,印章找不到,可以公告丟失印章作廢,並且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克制印章。
一、李國慶搶奪當當網印章不符合掛失印章要求的印章「被搶」。當當網的印章是其股東李國慶於4月26日現身公司「搶走」的,不屬於「遺失」、「被搶」、「被盜」,不能公告並申請掛失。我們重點說說「被搶」。印章治安管理辦法所說的「被搶」是印章被第三人搶奪佔有。「搶走」當當網的印章的人是當當網的股東,其動因是股東間矛盾和糾紛,非第三人搶奪公司印章,不符合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說的印章「被搶」。
二、俞渝實際控制的當當網不能通過掛失印章廢掉李國慶手中的印章。俞渝實際控制的當當網想通過「掛失」李國慶「搶奪」的印章使之作廢的努力難以實現。
三、當當網的印章沒有發生「遺失」、「被搶」、「被盜」。李國慶與俞渝爭奪當當網控制權的衝突隨著李國慶「搶奪」印章達到巔峰和不可調和的狀態。但是,期間,當當網的印章沒有遺失,沒有被搶,沒有被盜,無論印章在俞渝實際控制下,還是在李國慶實際控制下,印章都是有效的印章。
四、李國慶控制當當網印章的行動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貌似朝陽分局已經就當當網報案做出結案處理,結論是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當當網提出行政複議。這不僅僅是法律問題,公安依法行政和對民營企業經營的「尊重」。政府不主動「介入」民營企業的純民事活動中,包括民事糾紛,不添亂,不幹涉。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常態特徵。畢竟,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政府接入企業事務是需要法律依據的。
六、李國慶持當當網印章籤署法律文件,可能有效。
七、李國慶公布的股東會決議以及任命恐難被禁止實施。李國慶籤署的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及李國慶控制下的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恐怕需要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確認其效力。可能耗時較久,想要阻卻李國慶使用當當網印章,需要申請訴訟保全,由法院發布禁令或者暫時封存印章,至於李國慶公布的股東會決議和任命是否能被同時「保全」,被禁止實施,恐是問題。如果李國慶公布的股東會決議和任命能夠被「保全」,被禁止實施,那麼,當當網在俞渝實際控制下做出的股東會決議和任命理論上也能被李國慶申請「保全」,要求禁止實施。畢竟兩者都是糾紛,名義上都是可以左右當當網運營的因素。
八、李國慶控制當當網印章的行動並未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國慶搶奪當當網的行動,雖然對當當網的正常運營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但是其主觀方面不是破壞當當網正常經營,而是謀求對當當網經營的控制權;其客觀方面也不是單純的破壞,而是謀求「控制」的行動。由此看來,李國慶的搶奪行為也不太可能涉嫌刑事責任。俞渝方恐怕也難以通過刑事控告將丈夫送進監獄。雖然李國慶的行為表面上有點像破壞生產經營罪。
八、再次呼籲企業家們嚴格按照《公司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確保市場主體的穩健運營。《公司法》和根據《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公司正常運行的保障,也是股東行駛股東權的重要依據,是保障股東權益的重要保障和依據。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任何一家市場主體都不能自給自足,閉門造車,都需要複雜的產業鏈,與其它市場主體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糾葛,事關產業鏈中多方市場主體的權益。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也是對其它市場主體負責人的行動之一。
合則兩利。無論是股東共同的公司,還是夫妻。美國某網的股東夫妻離婚,通過和平分手,和平解決了兩股東的感情和婚姻問題,也確保了公司不因為股東婚姻變動發生動蕩。有時候,借鑑並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