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34人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首犯獲刑20年

2020-09-09 最樂山

  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9月8日,市中區法院公開審理閔某強等34人涉惡案件,當庭宣判被告閔某強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餘某、趙某平等其餘33名被告獲刑十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並處人民幣20萬元不等罰金。

  閔某強是一名刑滿釋放人員,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以獄友、同鄉為紐帶,先後在樂山市市中區牟子鎮「泰安」茶樓,「三七」酒店等地以打撲克牌、推馬股、鬥牛牛等方式開設賭場並按比例抽頭漁利,併網羅向某強(另案處理)、候某陽(在逃)等人在賭場管理、看堂子、放水等,逐步形成以閔某強為首,向某強、餘某等人充當打手、逞強稱霸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閔某強受邀,帶領二十餘人到市中區嘉祥路「中航順泰」貿易公司與被害人吳某龍談貸款事宜,後因二人發生爭執,二十餘人持事先準備的砍刀、鋼管等工具衝入門市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導致被害人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頭部裂傷。 

  2013年6月,鍾某強在市中區寶馬街一賭場內與閔某強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發生糾紛,雙方約定在羅浮盛世小區附近鬥毆。向某強邀約被告人趙某平等二三十人在寶馬街集結分發砍刀等工具後,前往約定地點與鍾某強邀約的二十餘人進行持械互毆、開車互撞,造成三人受傷。

  2014年,因鄭某華將被告人閔某強所開設賭場的賭徒帶至另一賭場賭博,造成「客源流失」,閔某強授意被告人餘某帶領十餘人將鄭某華帶到牟子鎮一河灘處進行毆打,並逼迫其當眾下跪;2017年6月,因被告人閔某強女友在市中區「小城故事」酒吧與肖某發生矛盾,惡勢力集團成員宋斌等人到場對肖某實施毆打;2017年6月,被告人閔某強以被害人葉某君欠其借款及賭債為由,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將被害人帶至「佛景樂都」酒店進行非法拘禁、毆打,並逼迫其寫下欠條。

  2017年12月,被告人閔某強與市中區「領地公館」小區保安發生矛盾,上前毆打保安,並指使惡勢力集團成員向剛強等人毆打在場多名值班保安;2017年12月,被告人閔某強因與被害人宋某華在採砂過程中發生矛盾,當晚授意張某海、李某川(另案處理)到宋某華工地威脅並毆打被害人;2017年12月,被告人閔某強因砂石生意與被害人王某陽產生糾紛,遂指使被告人宋某等人至市中區悅來鄉某飯店毆打被害人,經鑑定被害人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8年8月,被告人閔某強因懷疑三名合伙人舉報其盜採砂石,遂指使惡勢力集團成員對三名合伙人進行毆打。

  該犯罪組織長期在市中區一帶,欺壓百姓、橫行一方,在當地形成了非法控制力和重大影響力,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閔某強等34人的行為符合上述4項罪名構成要件及數罪併罰的認定條件,綜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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