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一名小學生在學校組織接種H1N1流感疫苗後,皮膚出現不適,先後被診斷為皮疹和銀屑病。
家長稱,曾在學校發的接種登記卡上註明「吃芒果過敏」,但「被醫生給劃掉」,而孩子的病是接種疫苗導致身體免疫系統被破壞所致,將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告上法庭。
小剛曾是瀋陽某小學的小學生,2010年1月13日,小剛經學校組織,在瀋陽某醫院接種了甲型H1N1流感疫苗。疫苗接種前,小剛的監護人籤署了《瀋陽市甲型H1N1流感裂解疫苗接種知情同意書》、《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種個案信息登記卡》。
《接種知情同意書》中載明:「…[不良反應]一般反應:少數人可能出現紅腫、疼痛、紅斑、硬結等局部反應…異常反應:個別人可能有瘙癢、蕁麻疹、非特異性皮疹等普通皮膚反應;[接種禁忌]…嚴重過敏體質者…[慎用]…禁忌症不易掌握者慎用…」
在《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種個案信息登記卡》中過敏史一欄處,原填寫為「吃芒果」,後修改為「無」。
小剛隨後出現皮膚不適,先後被診斷為皮疹和銀屑病。
家長表示,小剛的病持續2年多,花了很多費用,到處就醫,也因身體不適影響了學習,「小剛自接種疫苗就起了疹子,且持續久治不愈,問題就在接種疫苗上,是疫苗本身有問題,還是接種環節上出了問題,小剛不得而知。總之,小剛是由於接種疫苗導致身體的免疫系統被破壞,出現皮疹、銀屑病。」
家長認為是醫院和瀋陽市某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侵害了小剛的健康權,導致小剛「小小年紀就與醫藥為伴,終身痛苦。」,請求法院判令:瀋陽某醫院、某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賠償小剛治療費9122.89元及精神撫慰金(按鑑定級別定)等。
2010年9月3日,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出具的《關於小剛接種甲型H1N1疫苗接種鑑定報告》中寫明,經專家組會診:與疫苗接種無直接因果關係,診斷為偶合症。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小剛是否系因注射疫苗而受到了人身損害,即小剛所患銀屑病與注射疫苗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是其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該因果關係的認定應當有權威機構進行的鑑定作為依據。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曾兩次依法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小剛所患銀屑病與注射疫苗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均以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為由,未予受理。
同時,一審法院通過查閱相關資料了解到,銀屑病的成因十分複雜,包括遺傳、感染、代謝障礙、免疫功能障礙、內分泌障礙等各項因素,亦存在是偶合症的可能。現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剛所患銀屑病與接種疫苗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對小剛要求醫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小剛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小剛上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