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有分析認為,此次決定的頒布,標誌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網友:以後可要謹言慎行了!
(原標題:你在微博微信上發過的每一個字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