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微信的使用給我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它承載了很多重要信息的傳遞。然而,當這些重要的信息導致分歧、爭議、糾紛,甚至引起訴訟時,信息的內容就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2020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微信聊天記錄被列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在需訴訟的案件事實認定時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微信的聊天記錄如何才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獲得法院支持呢?取證和提交微信電子證據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就此事,記者採訪了內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心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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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電子證據的取證注意事項
1、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2、在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微信聊天時,可儘量通過發送語音或者視頻的方式與對方進行溝通。人的語音具有唯一性,有語音證據便能準確鎖定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將現實的身份與虛擬的微信帳戶關聯。
3、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因此,將微信電子證據及時進行公證對於法院認定該證據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02
微信電子證據的提交注意事項
1、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列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碟)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
①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②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③證據中包含視頻的,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儲存載體;
④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列印件;
⑤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2、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
3、登錄軟體出示微信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
①由帳戶持有人登錄微信,展示登錄所使用的帳戶名稱;
②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信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③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帳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律師賀心剛提醒廣大市民朋友,生活中的許多糾紛和不必要的麻煩,都能通過我們的多留心、多留意避免。另外,對網絡支付和轉帳的嚴肅性和法律性有一定了解、對相關知識有一定掌握,也在今後的生活中能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巴彥淖爾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 艾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