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明康連改3年淨利數據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萬聯證券

2020-12-19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於近日公布的《關於對北京東方明康醫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0〕176號)顯示,經查明,北京東方明康醫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明康」,832779)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7月15日,東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對定期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做出說明。東方明康對原列入非流動資產科目的外部服務費追溯調整計入了當期費用,對2016年至2018年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

調整影響2016年淨利潤-181.13萬元,調整前2016年淨利潤-161.02萬元,調整後2016年淨利潤-342.15萬元,調整比例為-112.49%;調整影響2016年淨資產-181.13萬元,調整前2016年期末淨資產690.33萬元,調整後2016年期末淨資產509.20萬元,調整比例為-26.24%。

調整影響2017年淨利潤-85.09萬元,調整前2017年淨利潤130.57萬元,調整後2017年淨利潤45.47萬元,調整比例為-65.17%;調整影響2017年淨資產-266.23萬元,調整前2017年期末淨資產820.90萬元,調整後2017年期末淨資產554.67萬元,調整比例為-32.43%。

調整影響2018年淨利潤-92.92萬元,調整前2018年淨利潤340.35萬元,調整後2018年淨利潤247.42萬元,調整比例為-27.30%;調整影響2018年淨資產-359.15萬元,調整前2018年期末淨資產1278.26萬元,調整後2018年期末淨資產919.11萬元,調整比例為-28.10%。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判定,東方明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張進、財務負責人蔣桂雲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東方明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張進、蔣桂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方明康成立於2001年5月29日,註冊資本1297.45萬人民幣,張進為第一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38.64%。公司於2015年7月16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規定: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帳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並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採取措施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並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並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0〕176號

關於對北京東方明康醫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北京東方明康醫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明康),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8號1號樓A單元709號。

張進,男,1963年1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長兼公司2016年年報財務負責人。

蔣桂雲,女,1975年1月出生,時任公司2017至2018年年報財務負責人。

經查明,東方明康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7月15日,東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對定期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做出說明。東方明康對原列入非流動資產科目的外部服務費追溯調整計入了當期費用,對2016年至2018年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調整影響2016年淨利潤-1,811,320.75元,調整前2016年淨利潤-1,610,207.76元,調整後2016年淨利潤-3,421,528.51元,調整比例為-112.49%;調整影響2016年淨資產-1,811,320.75元,調整前2016年期末淨資產6,903,329.33元,調整後2016年期末淨資產5,092,008.58元,調整比例為-26.24%。

調整影響2017年淨利潤-850,943.40元,調整前2017年淨利潤1,305,672.43元,調整後2017年淨利潤454,729.03元,調整比例為-65.17%;調整影響2017年淨資產-2,662,264.15元,調整前2017年期末淨資產8,209,001.76元,調整後2017年期末淨資產5,546,737.61元,調整比例為-32.43%。

調整影響2018年淨利潤-929,245.28元,調整前2018年淨利潤3,403,477.18元,調整後2018年淨利潤2,474,231.90元,調整比例為-27.30%;調整影響2018年淨資產-3,591,509.43元,調整前2018年期末淨資產12,782,578.94元,調整後2018年期末淨資產9,191,069.51元,調整比例為-28.10%。

東方明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張進、財務負責人蔣桂雲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東方明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張進、蔣桂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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