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審核程序多達8道 誰在幫助罪犯逍遙「獄」外?

2021-01-08 央視網新聞

央視網消息(記者 闞純裕 王靜遠):近日,媒體接連曝光兩起「紙面服刑」案件。呼倫貝爾男子巴圖孟和、呼和浩特男子王某,同樣是犯下故意殺人罪,同樣利用「保外就醫」在監獄外度過了多年刑期,誰在幫助他們?誰鑽了法律的空子?

8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二審裁定書。裁定書顯示,因犯故意殺人罪本應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的王某,卻在獄外活動長達7年時間。5名獄醫不同程度參與了對王某6次保外就醫、1次暫予監外執行的病情鑑定造假,使未達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僅「紙面服刑」。

而《半月談》雜誌9月3日曝光的呼倫貝爾男子巴圖孟和,更是憑藉「保外就醫」這一藉口,還未進監獄便直接從看守所「重獲自由」。

央視網記者注意到,兩起案件均發生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以下簡稱《執行辦法》)實施期間。

根據《執行辦法》規定,一項保外就醫申請需要經過至少8道流程審核。首先要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鑑定結論經醫院業務院長籤字,加蓋公章,並附有關病歷檔案。公安機關還要審查取保人的資格並出具意見,經由勞改局審批後將文件送達罪犯家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在已查明的王某「紙面服刑」7年案件中,正是所在監獄的副監獄長和獄醫聯合起來,多次為王某提供了病危證明。在醫院診斷認為王某病情明顯改善的情況下,獄醫張滿出具《呈請罪犯保外就醫病情危重報告書》,並添加「病情危重,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內容,使王某成功續保。

除王某違法保外就醫案外,王全仁等人還涉及罪犯鄒某、莊某的違法保外就醫案。在三起案件中,罪犯的家人都通過宴請或提供財物等方式換取獄醫們的「優待」。

最終,王全仁等人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個月不等。

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欒金光律師認為,最近媒體報導的內蒙古2起「紙面服刑」事件,之所以都通過「保外就醫」這一方式,原因在於此前我國的保外就醫制度不夠科學、嚴謹,監獄掌握的權力太大。

1990年12月31日下發《執行辦法》時,國家法治化程度相對較低,比如第八條規定:「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欒金光律師表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部門基本可單獨決定保外就醫,權力太大,而且法律並沒有賦予檢察機關監督權,只是「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即可,「也就是說對檢察機關通知了事,沒給監督權,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權力如此之大,不出事也怪」。

2014年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出臺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細化了暫予監外的相關規定,「保外就醫」的程序更加嚴謹。

《規定》第八條規定了啟動監外執行的程序,「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鑑別活動。」欒金光律師稱,現行的《規定》加大了對監獄、看守所權力的約束,同時也賦予了檢察機關監督權,「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和檢察院都進來了,以後保外就醫的腐敗案件就少了」,「法治程度由低到高發展,由《執行辦法》到《規定》的演變,符合法治發展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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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犯故意殺人罪本應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的王某,卻在獄外活動長達7年時間,旅遊、工作、結婚、生子,樣樣都沒有落下。王某逍遙法外的原因,與新華社《半月談》9月3日曝光的呼倫貝爾男子巴圖孟「紙面服刑」15年相似,都通過了「保外就醫」這一方式。8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審裁定書顯示,5名獄醫不同程度參與了對王某6次保外就醫、1次暫予監外執行的病情鑑定造假,使未達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僅「紙面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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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審裁定書顯示,5名獄醫不同程度參與了對王某6次保外就醫、1次暫予監外執行的病情鑑定造假,使未達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僅「紙面服刑」。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張滿、李齊放、陳華,在對罪犯王某、鄒某、莊某保外就醫病情鑑定過程中,嚴重違反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鑑定相關法律法規,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決定保外就醫或延續保外就醫。5人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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