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7: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6日01時05分接到馬某電話報警:「我被我丈夫毆打,請處警調查」。經調查:2020年09月26日00時許,在祁連縣八寶鎮人民路某飯店,馬某與丈夫高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引發打架鬥毆,造成馬某頭部、手腕、左眼處和嘴唇處受傷,高某的面部和頸部有不同程度的受傷。經對馬某傷情鑑定,馬某傷情構成輕微傷。
【調查與處理】祁連縣公安局八寶派出所於當日將該案件受理調查,根據查證的情況:2020年09月26日00時許,馬某與丈夫高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造成馬某手腕、左眼處受傷,高某的面部和頸部不同程度的受傷。後馬某聯繫高某的姐姐前來勸阻,但高某繼續爭吵,並相互撕扯,高某拿起垃圾桶砸向馬某,導致馬某的頭部受傷。本案中違法行為人高某於2020年6月22日因毆打其妻子馬某被八寶派出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高某在六個月內受到過治安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祁連縣公安局依法給予高某行政拘留十一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典型意義】
本家庭暴力案件只是眾多案例中的一個典型,當前,家庭暴力仍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產生原因較為複雜,既有個人原因,也有社會原因。家庭暴力發生於家庭內部,受種種因素影響,受害者往往不願公開,加之公眾的漠視,是家庭暴力比其他暴力更具隱蔽性、複雜性和持久性。
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絕大多數施暴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因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特點,也使得人們對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於其他暴力行為。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醜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數採取隱忍態度。由於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願公開,導致施暴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對傷害著施暴。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元素。當這個應溫馨和諧的空間被內部暴力侵蝕時,不論是主動施暴的一方,還是在恐懼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維護失控的同時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婦女則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對於社會來說是有著一定的恐慌性,這樣的問題也存在很多家庭裡,而對於家庭暴力,受害人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維護權益,保護自身,讓家庭暴力現象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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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案例評析|高某故意傷害案典型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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