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8月7日,深圳證監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何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何琳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1月22日任職於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職位為公募基金營銷經理,是依法不得買賣股票的證券從業人員。
「何琳」證券帳戶於2015年4月15日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北京金融街營業部。「林曉華」證券帳戶於2015年6月23日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哈爾濱西大直街營業部。林曉華系何琳的母親。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何琳控制其本人及「林曉華」證券帳戶買賣股票,合計成交金額1,678,459.50元,虧損29,486.3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當事人任職資料、詢問筆錄、相關證券帳戶資料及交易記錄、相關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何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責令何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5萬元罰款。(文/新浪財經 郝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