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三種借款方式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20-12-19 珠海稅務

日常經營中,企業經常會有借貸行為,那麼利息支出能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從借款對象來看,分為三種,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個人。今天,根據上述分類,小編梳理了相關文件合集,打包送給您!

申稅小

Part 1

向金融企業借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Part 2

向非金融企業的借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TIPS: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即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若是關聯企業之間借貸還應受債資比的限制。

(一)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淨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不得扣除部分的計算方法:

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佔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帳面餘額+月末帳面餘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帳面餘額+月末帳面餘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如果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

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實收資本(股本),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二)

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支出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鑑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籤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 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 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Part 3

向個人借款

《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籤訂了借款合同。

本期製作團隊

監製 |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圖文編發| 珠稅融媒

稿件來源| 中國稅務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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