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借款在所難免,但對於小微企業而言,有時候直接向銀行借款並不符合條件或則銀行走程序要慢時間上不合適,於是就出現了企業向股東,向關聯方企業,向職工等其他個人或企業進行的借款。那麼與生產經營的相關這些借款產生的利息費用支出都可以稅前扣除嗎?
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規定
1、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的借款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做調增處理。
3、 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扣除不僅要關注利息的支出是否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還要關注借款本金(債權性投資)與關聯企業持有本企業股權(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企業支付給關聯企業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上比例的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
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資300萬,佔乙公司25%的股權,能夠對乙公司生產經營施加重大影響,2020年1餘額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800萬,年利率為12%,銀行同類同期借款利息為10%,那麼2020年乙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是多少?(甲乙公司都為非金融企業)
乙公司可以稅前的利息相對應的本金為300*2=600萬元,另外200萬元產生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再看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需要按照銀行利率來算,即600*10%=60萬元。
乙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為60萬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調增800*12%-60=36萬元。
4、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關聯方自然人(自然人股東或則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需要符合關聯方債資比(接受債券投資:接受權益投資不超過2:1)以及利率標準(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率)。
向非關聯方自然人,如內部職工或則其他自然人借款,其同時滿足下麵條件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借款利息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
① 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的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②企業與個人之間籤訂借款合同。
注意:企業的借款具體用途還要區分利息費用資本化和費用化,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利息支出,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借款目的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的,應予以資本化,利息支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隨著固定資產的折舊,存貨的銷售成本結轉再進行稅前扣除;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的利息支出,就不應該再繼續資本化,直接再當期進行扣除。
企業在向股東,關聯方企業借款時一定注意債資比例以及利率的規定,向其他個人或則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也要注意利率不得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借款的利率,超過部分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再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納稅調整處理